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4篇

篇一: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

  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 出资人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 题:你搞的这个基金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如果是合伙制,那么是普通合伙还是 有限合伙?这个问题不仅出资人关心,基金管理人更关心。因为基金的不同组织 形式不仅关系到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关系到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直接影响 出资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 合伙制中又有普通合伙和 有限合伙两种。《合伙企业法》修订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采取公 司制形式。虽然从法律层面讲,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 任,可以有效的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基金公司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 尽如人意的地方。

  根据 《公司法》 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其余部分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 足。这样一来,如果基金公司设立的前期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大量的开户资金 将只能存在开户银行,造成资金的闲置,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其次,从税收角度 来看,由于我国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需就其自身经营所得先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 的股息再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自然人投资者不喜欢公司制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2007 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实施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被分为两类: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践中,一 种结合资本与智力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应运而生———即拥有财力但不参与 经营管理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 99%的资金,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通合 伙人只投入 1%的资金,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投资机构。这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较好地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上述不利之处。

  比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决定投资企业后,投资人可以有一个 拨付资金的时限,在此时限内,投资者向基金拨付资金,再由基金向企业进行投 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闲置的问题。另外,根据规 定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 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 80%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 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 1%的资金,但能分得 20%左右的利润,有限合伙制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明显比较强。

  再如,从税收角度来看,《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税 [2008]159 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 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合伙 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

   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 投资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2007 年以后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大多采取了有限合伙的形 式。应该说,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税负较低是众多投资人选择这种形式的 主要原因。但是,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税收法规只跟进出台了财税[2008]159 号文件,许多具体问题仍需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明确。

  第一,法人合伙人投资收益是否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法人投资者, 其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 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吗?目前并无定论。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如何确定?财税 [2008]159 号文件只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明确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 通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有无差异。

  导致各地方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如北京、 上海、 天津三地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就不一致。

  第三,普通合伙人工资纳税的问题。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每年可从 基金中取得 2%左右的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包括租金、办公设施花销、差旅费、 以及管理人员在投资期的工资等。这些支出可以列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

  不过,根据财税[2008]65 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 24000 元/年(2000 元/月),超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并入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然后将生产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各合伙人分别纳税。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工资所得本应由普通合伙人纳税,现在却将部分所得转嫁到 了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身上。

  第四,证券开户引起的税收问题。2009 年底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也就是合伙企业可以自己 的名义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根据财税字[1998]61 号文件规定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 [2005]102 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作为合 伙人的自然人投资者可否享受上述优惠?目前并无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篇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解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一、 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层面先后涉及合伙企业税收的主要法规有: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2、《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5、《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6、《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具体见下表:

  时间 文件名

  主要内容

  关注点

  2000 国 务 院 关 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 比照个体工商

  (16 个 人 独资 企 止对合伙企业征收 户的生产、经

  号) 业 和 合 伙 企 企业所得税,其投资 营所得征收个

  业 征 收 所 得 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人所得税。

  税问题的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

  知

  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2000 财 政 部 、 国 合伙企业可以在税 通常认为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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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家 税 务 总 局 前扣除成本、费用及 规定不利于鼓

  号) 关 于 印 发 < 损失以及具体的比 励投资者投资

  关 于 个 人 独 例或金额限制,从而 多个基金,因

  资企业和合 明确投资者应纳税 而也不利于专

  伙 企 业 投 资 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门投资于基金

  者 征 收 个 人 91 号文还规定了投 的基金(Fund

  所 得 税 的 规 资者兴办多个合伙 of Fund)的发

  定>的通知 企业的情况下,应纳 展。

  税所得额应当汇总

  计算,但经营亏损却

  不能跨企业弥补。

  2001 国 家 税 务 总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在一定程度上

  (84 局 关 于《 关 分回的利息或者股 体现了合伙企

  号) 于 个 人 独 资 息、红利,不并入企 业所得税“透

  企 业 和 合 伙 业的收入,而应单独 明体”的特点,

  企业投资者 作为投资者个人取 成为各地方政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的利息、股息、红 府出台的鼓励

  得 税 的 规 利所得,按“利息、 基金发展的税

  定 》 执 行 口 股息、红利所得”应 收政策中的竞

  径的通知 税项目计算缴纳个 相 援 引 的 条

  人所得税。

  文。

  2008 财 政 部 、 国 65 号文就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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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家 税 务总 局 层面发生的成本和

  号) 关 于 调 整 个 费用的税前扣除标

  体 工 商 户 个 准在 91 号文的基础

  人独资企业 上进行了进一步细

  和 合 伙 企 业 化和限制。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8 财 政 部 、 国 进一步规定:合伙企 规 定 比 较 笼

  (159 家 税 务 总 局 业以每一个合伙人 统,缺乏可操

  号) 关 于 合 伙 企 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作性。

  业合伙人所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

  得 税 问 题 的 人的,缴纳个人所得

  通知

  税;合伙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缴纳企

  业所得税。

  2011 财 政 部 、 国 62 号 文 只 是 在 91

  (62 家 税 务 总 局 号文的基础上,根据

  号) 关 于 调 整 个 2011 年个人所得税

  体 工 商 户 业 法的修改,相应地调

  主、个人独 整自然人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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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企 业 和 合 费用扣除标准 伙企业自然 人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费 用扣除标准 的通知

  二、有限合伙基金层面的主要税收

  1、利息及上市股权转让收入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 5%营业税。

  2、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

  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

  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可用表格列示如下:

  收益内容

  税收内容

  利息及上市股权 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 5%营

  转让收入

  业税

  其他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

  三、合伙人层面的主要税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

  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 GP 和有限合伙人 LP)从基金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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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的税务处理。

  (一)基金普通合伙人(GP)的税收 在分析普通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

  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私募 股权基金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有三大类:

  1、管理费等收入 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合伙人为公司的,纳 25%的企 业所得税,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所得先分后税,合伙人为个人的不确定,如果 按劳务(咨询)所得,如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因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收入额的多 少征收 20-40%的税收,所以最高需纳 40%的个人所得税。

  2、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 159 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 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 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如果行不通,则机构投资者在这块的 税负还是很重的。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 84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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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5-35%税率(比

  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税。

  3、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 91 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 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原来是

  这样规定的,但 2011 年修改了,目前的规定比较笼统,江苏昆山则没有提及,

  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 20%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5-35%税率(比

  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

  用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GP)层面的税收可归纳列示如下:

  收益内

  容

  公司制

  管 理 费 5%的营业税

  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

  5%的营业税

  个人 不确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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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收入 25%的企业所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果 按 劳 务

  税

  税,先分后税 (咨询)所

  得,最低是

  20% , 如 果

  超过 5 万元

  的部分则要

  征收 40%的

  个人所得税

  被 投 资 25%的企业所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20% 的 个 人

  企业取税

  税,先分后税 所得税

  得的股

  息、红利

  等权益

  性投资

  收益

  转 让 被 25%的企业所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按照“个体

  投资企税

  税,先分后税 工商户生产

  业股权

  经营所得”

  取得的

  税目适用

  收益

  5-35% 超 额

  累进税率计

  算缴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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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人(LP)的税收

  1、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 159

  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 84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3、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一般适用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收可归纳列示如下:

  收益内容

  公司制

  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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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资企业取 25% 的 企 业 所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20%的个

  得的股息、红 得税

  税,先分后税 人所得税

  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

  转让被投资企 25% 的 企 业 所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20%的个

  业股权取得的 得税

  税,先分后税 人所得税

  收益

  四、存在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

  (一)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 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

  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 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1、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 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 35% 纳税,如按有的地方政策视为“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 法方并不一致。北京、天津的地方政策是按20%,上海的规定原本明确,2011年 又变得笼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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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框架是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前形成的。合伙制 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营业务是股权投资,运作的资金庞大,与传统意义上合伙企业 只是用于小规模生产、贸易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现行规定与实践形成一定程度 上的脱节。如“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此之甘饴,彼之砒霜”,本来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等小经营者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就成了35%的“固定税 率”了。

  2、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 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 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 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3、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 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 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例如,若基金的 年收益率超过8% ,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实践中,基金 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 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

  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 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 即 回拨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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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4、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

  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在税务处理时,是否可以 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 税,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二)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在基金层面,由于基本会选择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能,基金的全 部收入几乎都来自对被投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基本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目 前关注的是普通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分成是股息还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或工资所得, 还需明确。

  如本文前面所述,当基金的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 部分业绩分成。对于这部分收入如果视作项目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 税,但如果视为普通合伙人因提供劳务所得,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实践中各地对 该问题的具体操作尺度并不一致。

  (三)境外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由于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原因,目前有越来越多 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美元基金或人民币基金。目前对这些境外投资者,多采取 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 一般预缴税率为10% )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下问 题。

  1、对于境外合伙企业的穿透问题 在实践中,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经常在境外( 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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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再通过该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境内的有限合伙型基 金。此时,避税管道效应是否可以穿透多层合伙企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 以遵循。

  2、对于境内常设机构的界定 依据我国与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及我国香港等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若中国 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代理机构,且投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比不高于25% ,则可 以对转让境内被投企业股权获得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但另一方面, 依据《企 业所得税法》,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 对于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设在境内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视作其“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将极大地影响其应缴税费。

  (四)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 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并不能享 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反观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很多对象也是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做的同样的事,政府 部门不应厚此薄彼,区分对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颁布针对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 的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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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 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 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 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 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 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 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 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 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 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 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 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 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 号文》第二款明确说 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

  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 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则应按 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 得”,则应按 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 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 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 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

  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 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 收益的 20%)。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

   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 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 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 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即回拨 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 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尚没有明确的 规定。

  (四)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 伙人前期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在税务 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 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 循。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

  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文件规定,“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 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收优惠。

  综上,为直观表示,现将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项列表。需特别 说明的是,表 1 中所列计税方法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一)管理人的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公司制,也可能是合伙制形式。管理人主要的业 务收入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以及投资咨询方面的收入。投资分红和管 理费收入上期公众号内容已经有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投资咨询方面 的收入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约定俗称的计算方法。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管理人的收入应当缴 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则要按照先分后税的这样一个原则, 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之后,然后把类似于利润可以 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那边,然后在由合伙人自行 缴税。

  (二)管理人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 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 50 万,作为一 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 80 万作为一般纳税人。营 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 500 万。营改增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不 再缴纳营业税,而改缴增值税。如果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税 率为 6%;如管理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税率为 3%。对于投资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也是按照 6%,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这样 一个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就是管理人按照投资增值部 分的 20%提取的收益,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目前仍有争议。主

   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就是这个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 因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对性质认定的不同,所缴的税是不 一样的,如果说是投资收益,那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如 果说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 增值税。建议管理人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 不要体现出服务性的这样一个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这样一个概 念来处理。

  

篇四: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Synthesis  综合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周睿婷 (元融城镇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摘要】近年来私募基金扩张迅速,截至 2020 年 3 月, 私募基金总规模达到 14.25 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占有重要的位置,对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 献。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文章 主要探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印花税方面的区别,以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尚未明确的一些政策,存在各 地征管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希望能够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 权基金税务制度的完善,促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1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 至 2020 年 3 月,全国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 24 584 家, 私募基金产品数量 85 071 只,私募基金总规模 14.25 万 亿元,其中北京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 4381 家,管理基金 数量 14 626 只,管理基金规模 33 170 亿元。私募基金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是指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而 设立,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和契约制。三种基金各有优缺点,设立基金 时除了考虑基金的稳定性、灵活性和风险隔 离等因素外,不同形式基金的税收成本也是 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公 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及印花税方面的差异,并就设立基金的选 择及税收制度的完善给出建议。

  一、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介绍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公 司法设立为公司,基金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基金投 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是收取股息,作为公司股东,投资 者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不管是基金自 我管理还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本质上,投资管理 决策均受制于基金公司股东,此种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 投资者利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 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基金以 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投资基 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基本 原则。一个完善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 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 事会为监督机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非常规范,可以有 效降低基金的运作风险。

  但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负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相比,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在公司层面,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层面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

  图 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

  《国际商务财会》2020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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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Synthesis

  负负担。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如图 1 所示。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作

  为普通合伙人 (GP),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不一定 按照出资额,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 GP 和 LP 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分为 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 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 99%,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分 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 1%,但通常 收取认缴额或者实缴额 1% ~ 2% 的管理费及 20% 左右的 收益分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主体,采用“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各个合伙人自 行纳税,因此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不存在双重 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如图 2 所示。

  图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差异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并不常见,究其原因最 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制相比其他模式 , 在基金层面可能 要多缴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是鉴于其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的特点,一些大型基金,如,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就采用 公司制的模式。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不同的参与 主体会获得不同的收入类型,也会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 具体如表 1 所示。

  表 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所得税

  主体

  管理 / 咨询费、 分红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

  财顾费等

  公司(PE 基金)  -

  25% 或免税

  25%

  基金管理公司

  25%

  25% 或免税

  25%

  法人

  -

  投资者

  自然人

  -

  免税

  25%

  20%

  20%

  1.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财务顾问 费等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 , 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 取 1% ~ 2% 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 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 25% 的税率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股息红利等分红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 不 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 12 个月 的股票。因此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投资于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 分红收入。但是假如该投资业务为明股实债, 或者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满足定期支付保 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被投资企业 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对被投资企业净 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以及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个条件,则被认定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不论是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从所投项目公司取得的投 资收益,还是法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时,均可以按照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享受免 税,而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则需要按照利息收入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计投资模式时,注意 要避免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以免取得的收益被认定 为利息收入而无法免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的利息、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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