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7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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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 众的“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 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 费、因公出国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 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固和 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 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费用。其中,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 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 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 奖励费等支出;因公出国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的 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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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 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有“三公”经费列支的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 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 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般预算和政 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 际支出数。

  第四条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并 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XX 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出,以前三年年度公务接待支 出平均数为基数,超 100 万元的,要缩减 50%;80 万-100 万 元的,缩减 40%;60 万-80 万元的,缩减 35%;40 万-60 万 元的,缩减 30%;20 万-40 万元的,缩减 20%;20 万元以下 的,缩减 10%。将缩减后的公务接待费作为 XX 年控制数,今 后每年招待费支出都不得超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 出“零增长”或“负增长”。财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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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 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 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

  禁止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 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原则上要求到有 pos 机 的餐饮单位消费,凭 pos 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 公务卡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不断提高 公务卡结算率。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 务接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 支出科目。

  第十条在本县范围内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培训,或承办县 级以上的会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县廉政办审批后单列 报账。

  第三章公车购置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制定《XX 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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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用车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更 新,

  第十二条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单车里程核定、 油耗限额、运行费用核算等制度,并进行公开,促进公车运 行的节能、节约。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 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不得因领导干部 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 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归口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 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 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必须报县公车办备案, 纳入编制管理,不准擅自接受。

  第十五条不得公车私用。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 驶技术;不准擅自驾驶公车,确因单位条件限制需要单位领 导驾驶公车的,须报县公车办审批备案;不准利用职权向企 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 度假休闲、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由县公车办会同 相关部门统一处置。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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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擅自驾驶的,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 门进行查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 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所造成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并追 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因公出国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出国经费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因公出国的,经审批同意出国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 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 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 要或上级调派的县外学习考察活动,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并严格审核外出学习考察的依据、事由、目的地、 途经地和外出人员资格,报县廉政办备案。对未按要求审批 备案的因公出国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交流活动;禁止以任 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出访交流或学习考察;禁止组织干部外出 考察学习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禁止借招商、学习之名公款 旅游;禁止外出学习考察或交流目的地和途经地为自然旅游 景观区的活动;禁止用旅游景观门票进行财政报账报销。违 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三 公 ” 经 费 监 督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 项规定” 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 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因公出国 (境) 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 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 固和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中,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 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 (指用于履行公务 的机动车辆, 包括一般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 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 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 (包括考察、经贸洽谈、 友好访问、 培训、 会议) 的住宿费、 旅差费、 伙食补助费、 杂费、 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是指 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有 “三公” 经费列支的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 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 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

   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 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

  公”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 经费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 控制数,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

  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2018 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 出,以前三年年度(2018 年至 2018 年)公务接待支出平均数为 基数, 超 100 万元的, 要缩减 50%;

  80 万-100 万元的, 缩减 40%;

  60 万-80 万元的,缩减 35%;40 万-60 万元的,缩减 30%;20 万 -40 万元的,缩减 20%;20 万元以下的,缩减 10%。将缩减后的 公务接待费作为 2018 年控制数,今后每年招待费支出都不得超 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出“零增长”或“负增长” 。财 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 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公 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

  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 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

  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原则上要求到有 pos 机的餐 饮单位消费,凭 pos 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公务卡适 用范围, 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 不断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

  务接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 科目。

  第十条 在本县范围内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培训,或

  承办县级以上的会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可在县廉政办审批后单 列报账。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公车购置使用管理 制定《XX 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公

  务用车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 第十二条 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

  点加油”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单车里程核定、油耗 限额、 运行费用核算等制度, 并进行公开, 促进公车运行的节能、 节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

  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 所有车辆一律归口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 下简称县公车办)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

  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必须报县公车办备案,纳入 编制管理,不准擅自接受。

  第十五条 不得公车私用。不

  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擅自驾驶公车,确因单 位条件限制需要单位领导驾驶公车的,须报县公车办审批备案;

  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不准将公车用 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由县公车办会同

   相关部门统一处置。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车辆 擅自驾驶的,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 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 处理外,所造成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 责任。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

  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的,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 公用经费、 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 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

  要或上级调派的县外学习考察活动, 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并严格审核外出学习考察的依据、事由、目的地、途经地 和外出人员资格,报县廉政办备案。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 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禁止无实质

  性内容的出访交流活动;

  禁止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出访交流或 学习考察;禁止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禁 止借招商、学习之名公款旅游;禁止外出学习考察或交流目的地 和途经地为自然旅游景观区的活动;

  禁止用旅游景观门票进行财 政报账报销。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 导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 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结合后勤 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 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

  第三条 三公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申报审批原则。

  (四)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勤集团公务活动管理办法》 和公务活动用车管理办法等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 管人,强化制度约束力。

  第五条 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和先行审批制 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开支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异地 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 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完善三公 经费支出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严格 控制三公经费总额。三公经费报销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标准、项目 等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公函、审批表、派车 单和接待清单等。

  第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后勤集团将为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将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二级单位 三公经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评价报告, 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 加强监察监督。后勤集团成立三公经费监督检查领导小 组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列入 各部门(中心)督导检查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接受 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 的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三公经费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进行通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五)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 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违反三公经费使用规定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 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其他对三公经费使用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 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党纪政 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加 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公司(中 心)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公”经费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 每月的上报、审批、核算、累计等基础性工作。每季末,在公司党委 会议上公开上季度公司和子公司的“三公”经费支出执行情况,同时 在公司内网予以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的监督。

  二、公务卡制度。

  由综合部负责,拟办理公务卡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开立公务 卡,其他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工作需要,经公司 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 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 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的、内容、 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 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 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公务考察 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信息。公 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 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 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 度向党委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 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向同级财政部门编 报部门预算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 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和各级部门预算管理有 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从各基层预算单 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 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单 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度末,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 公”经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严禁将本部门本单 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 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 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 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 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 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按照本级政 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政等部门关于 “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 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单位财务部门对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报财政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单位 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 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 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要按程序报经单 位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 审签。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

   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 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 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从 **x 年起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保留必要的执 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 辆。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要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 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 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用车成本公 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 理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中列 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付应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 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 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 截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 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

   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 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 开。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为部门预决算批复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样式参考本规定 附件 1 和附件 2,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细化解释说明。“三 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口径执行财政部统一要求,公开方式为政府公报、 各级政府或部门对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便于公众知晓的报刊、 广播、电视等。

  第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三 公”经费公开工作。所有市和 50%的县级政府 **x 年要公开本级“三 公”经费预决算,2015 年底之前,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全部公开本级 “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 地“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公” 经费预决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 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 查结果。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三公”经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 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三公”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 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行政人员、处室副职,、年级工作组 成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并开通使用建行地方预算单位公 务卡,研读并留存《华容县公务卡操作指南》,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及《强制结算目录》。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 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等, 和 5000 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必须按强制结算目标相关要求使用公 务卡结算。

  2、公务卡财务报销流程。上述因公消费支出报批时须附消费发 票及银联小票,履行经手、证明、入库、处室主任审核及学校财务集 体审批等程序后,再到财务室结算。财务室结算时先登录公务卡支付 系统,录入持卡人消费信息,刷卡消费金额由财政及银行系统直接还 款至公务卡,现金消费由财务室直接支付。

  3、按照《教育局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接待 费、差旅费、租车费、会议活动费等支出。此项费用年度开支总额不 超过教育局规定标准。教师培训费按公用经费 5%安排。各种会议和 来客接待原则上在食堂就餐。出差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按实际出

   差天数计算,每天报销限额:伙食费省外 50 元、省内 30 元、市内 20 元;公杂费省外 30 元、省内 15 元;县内公差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每 天 20 元;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局管干部县内出差补助 和交通费参照城关学校标准执行。

  4、严格控制公款接待用餐。所有因公接待用餐及住宿等开支须 严格执行事先申报制。申报时须先到办公室填写申报单,注明接待事 由、接待人员及陪同人员,并由办公室注明消费限额,加盖公务接待 专用章。300 元以上的公务接待用餐申报须经校长签字同意;300 元以 下公务接待申报须经值班副校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所有公务接 待用餐应事先申报表申报;电话口头申报的事后及时补办申报;未申 报先用餐的不予报批。所有因公接待用餐严格对口接待、尽量减少陪 同,并按照对口径、谁经手、谁刷卡、谁报批的原则经手和审批,坚 决杜绝签单消费。用餐申报单、公务卡刷卡银联票及对应发票,为接 待用餐报批凭证,系公务卡刷卡消费时由办公室加盖公务卡消费专用 帐。直接与年级发生工作关系的部门来客和由年级组织的教师工作性 用餐,由年级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和结算。

  5、严格控制接待用烟及商店购物。校内常规接待用烟由办公室 2 人签字申报、后勤处商店 3 人签字,批量采购入库、批量领取使用; 办公室保存申报、领取及具体使用登记明细;每期期末双方核对无误 后列入商店支出。校内常规公务接待坚决不发整包烟。部门协调应急 用烟由当事人申报、办公室经手、学校行政采购,并经行政财务审批 后于行政帐报批,报批时须附采购申报单及公务卡银联小票。严格各

  

篇五: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 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 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和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 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 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 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 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

   有“三公”经费列支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 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 “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并严格遵 照执行。

  第二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2013 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出, 以前三年年度(2010 年至 2012 年)公务接待支出平均数为基数,超 100 万元的,要缩减 50%;

  80 万-100 万元的,缩减 40%;

  60 万-80 万元的,缩减 35%;

  40 万-60 万元的,缩减 30%;

  20 万-40 万元的,缩减 20%;

  20 万元以下的,缩减 10%。将缩减后的公务接待费作为 2013 年控制数,今后每年招待费 支出都不得超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出“零增长”或“负增长”。财政部门对超过 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 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公 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

   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 原则上要求到有 pos 机的餐饮单位消费,凭 pos 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公务卡 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 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第十条在本县范围内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培训,或承办县级以上的会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 在县廉政办审批后单列报账。

  第三章公车购置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制定《XX 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从 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 第十二条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 要积极推行单车里程核定、油耗限额、运行费用核算等制度,并进行公开,促进公车运行的 节能、节约。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 辆。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 所有车辆一律归口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车办)统一调配,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必须报县公车办备案,纳入编制管理,不准擅自接受。

  第十五条不得公车私用。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不准擅自驾驶公车,确因单位条件限制需要单位领导驾驶公车的,须报县公车办审批备案;

   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

  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由县公车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处置。领导干部擅自驾 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 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所造成损失由当事 人个人负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经审批 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 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调派的县外学习考察活动, 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审核外出学习考察的依据、事由、目的地、途经地 和外出人员资格,报县廉政办备案。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 销。

  第十九条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交流活动;

  禁止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出访交流或学习考察;

  禁止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禁止借招商、学习之名公款旅游;

  禁止外出学习考察或交流目的地和途经地为自然旅游景观区的活动;

  禁止用旅游景观门票进行财政报账报销。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 导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协助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查工作。

  (二)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绩效评价等配套 改革,完善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制度,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及时掌握“三公”经费执 行情况,建立定期考评通报制度,对“三公”经费超出控制数和有突出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 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决算信息核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审计局、县廉政办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 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二)将“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认真查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对“三公” 经费管理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处理;

  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三公”经费不得通过变通方式处理, 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中列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控制办法或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确保“三公”经费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决算时,应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执行情况, 报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四)主动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做好落实整改工作。

  (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车办、县廉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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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 支出,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 管理工作,公司(中心)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本文, 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 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 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公司(中心)研究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三公”经费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做好每月的上报、审批、核算、累计等基础性工作。每季末, 在公司党委会议上公开上季度公司和子公司的“三公”经费 支出执行情况,同时在公司内网予以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的 监督。

  二、公务卡制度。

  由综合部负责,拟办理公务卡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开立公务卡,其他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 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 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 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 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 的、内容、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 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 公务考察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 修等费用信息。公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 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 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 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度向党委公布 “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 行节约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 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向同级财 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 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和各级部门预 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

   算从各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 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 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 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度末,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 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 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 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 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 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 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政等部 门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 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 关的费用。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单位财 务部门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报财政出具经 费审核意见。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 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

   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要按程

  序报经单位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 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 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 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 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 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从 **x 年起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保留 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 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要符合 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 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 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用车成本公示制度。各部 门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 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中列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付应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 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

   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截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 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 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 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 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地各部门“三公” 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为部门预决算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样式参 考本规定附件 1 和附件 2,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级政府要求 细化解释说明。“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口径执行财政部统 一要求,公开方式为政府公报、各级政府或部门对外门户网 站、新闻发布会及便于公众知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积 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所有市和 50%的县级政府 **x 年要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XX 年底之前,所有县级 以上政府全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

  

篇七: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音乐教育学(2011.9.7) 1. 音乐教育学的定义:什么是音乐教育学

  音乐教育学是研究音乐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在总结音乐教育实践 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理论,是经过长期积累而发展起来的。

  音乐教育学是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新兴学科,是揭示音乐教育 规律的各种音乐教育分支学科的总称。

  音乐教育学既与教育学有关,又与音乐学相连,是二者互相交叉、互相渗透、 互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它既不是简单地用教育学原理解释音乐现象,也不是肤浅 地将音乐技能应用到教育教学过程中,而是来揭示音乐教育的发展形态、方向以 及教学规律,具备自身独特的教育理论和方法。

  音乐教育学的学科定义:一般而言,将音乐教育学视为一门“研究有关音乐 教育的实践及其理论”的学科,一门“介于教育学与音乐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音乐教育学着眼于音乐在社会的教育实践方面,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学 科。

  一般而言,将音乐教育学视为一门“研究有关音乐教育的实践及其理论”的 学科,一门“介于教育学与音乐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尽 管关于音乐教育实践及其理论的研究在人类历史上已经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但作 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在 20 世纪才初具规模”。在音乐学领域中,音乐教育学 隶属音乐学三个分支学科中的“应用音乐学”,相对应于“历史音乐学”和“体 系音乐学”。这一隶属关系,体现了“音乐教育学”作为实践性学科的特点,即 “音乐教育学”着眼于音乐在社会的教育实践方面,是一门理论与

  实践密切结合的学科;在教育学领域中,“音乐教育学”属于学科教育学范畴, 因此一般又被称为“音乐学科教育学”。音乐教育研究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 且随着音乐教育实践的不断深人,这一领域的研究范畴,仍然在扩展之中。这种 扩展一方面来源于音乐教育实践本身的扩展,一方面来源于对音乐教育本质认识 的不断深入。因此,对“音乐教育学”的认识,还必须基于对“音乐教育”的认 识。正如瑞典音乐教育家奥森(BengtOlsson)所言,音乐教育之所以成为一种教育, 是因为音乐教育中的音乐教授者和学习者,在从事教授和学习过程中都是具有目 的的,换句话说“(音乐的)‘教学的目的’与‘学习的目的’是‘(音乐)教育’ 的两个前提。因此,有目的地教授与有目的地学习是音乐教育的两个核心价值。” 161 种类繁多的音乐教育,正是由于教育目的的这种不同而发生很大的差异。举 例来说,音乐教育在教育与音乐两个领域中,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范畴。在教育 领域中,音乐教育是艺术教育、美育、文化教育乃至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 少的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普通人,因此也可称为是普通音乐教育 (MusicinGeneralEdueation)。普通音乐教育的目的可明确表述为:将音乐作为审美 和文化教育的一种手段,通过音乐教育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素养,陶冶情操,传 承音乐文化,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在音乐领域中,音乐教育是社 会音乐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与重要活动基地。

  2. 音乐教育学的范围

  它研究音乐教育活动的总体特征,交叉哲学、美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 学、物理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多种学科,形成了包含音乐教育哲学、音乐教育 史、音乐教育心理学、比较音乐教育学、音乐教育社会论、音乐教学论、音乐工 艺论、幼儿音乐教育学、特殊儿童音乐教育、音乐教育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 体系。

   音乐教育学的研究范围很广。由于各音乐教育学分支教育目标不同,研究范 围也有宽窄之别。其研究范围通常可分为广域型、学科型及专业型等。

  广域型。它要求从跨学科的高度,考察学科的教育目标,组织学科的教学内容, 梳理教学过程,探讨教学方法,广泛深入地对涉及学科教学的种种要素展开实证研 究。广域型音乐教育学以音乐教育实践为基础,从与音乐教育学相关的音乐学、 教育学以及哲学、美学、社会学、心理学、物理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学科的最 新发展成果出发,进行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因素的系统研究,以形成自己 独特的理论体系。

  其研究范围包括: 音乐教育哲学原理。主要包括音乐教育的本质论、目的论、价值论等基本问 题。音乐教育史。研究人类社会各阶段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和音乐教育思想的产生、 发展、演变过程。音乐教育史可以从世界史、分国史、断代史、专题史等方面进 行综合研究。

  以较音乐教育学。研究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音乐教育内容和特点,通过 各层面的分析、比较、评价,在深入研究其个性的基础上,找出共性,从而全面把握 音乐教育的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音乐教育心理学。研究音乐教育过程中学生心理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音 乐能力、音乐心理发展、音乐学习心理、音乐教学心理等均为它的组成部分。

  音乐教学论。它是音乐教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它包括音乐教育课 程论和音乐教学法等两大部分。音乐教育课程的研究涉及课程设置、教学目标、 教学原则、教学内容、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材、教学组织、教学评价等方 面的内容。

  音乐教学法主要研究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中进行音乐教学所采用的方法,寻 求与选择最优化的教学途径与方法。包括唱歌教学法、器乐教学法、欣赏教学法、 创作教学法、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法等。

  音乐教育社会学。它运用社会学的有关理论与方法,通过音乐教育与社会生 活之间多种交叉关系和种种社会音乐现象,探讨音乐教育的社会功能、社会效应、 各种社会音乐教育的意义、内容、形式以及社会对音乐教育的干预、影响和制约 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音乐教育工艺学。它主要研究如何运用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生物学、 行为科学等有关理论对音乐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可操作因素,加以分析、选择、组 合和控制,以取得最优化的教育效果。

  学前音乐教育学。它的研究包括音乐教育与学前儿童发展,学前儿童音乐教 育的任务与目标、学前儿童教育的内容和活动、学前儿童音乐活动中的基本素质 培养、学前儿童音乐教育的评价等。

  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它主要研究根据特殊儿童身心的特点进行音乐教育的特 殊规律和方法。

  音乐教育管理学。它的研究内容包括音乐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音乐 教育行政组织的原则和方法、音乐教育管理人员及音乐教师的培训、考核评定、 音乐教育经费管理等。

  学科型。它研究特定的音乐学科中的教育目标,以实现该目标的教学内容及 教学方法的应有模式为课题展开研究。可分为原理性、哲学性的研究、学科组织 的领域研究以及教学法领域的研究等。其具体研究范围包括:音乐教育的本质特 征与社会功能;中小学生音乐心理发展;音乐教育课程;音乐表演学习与教学;音乐

   创作学习与教学;音乐欣赏学习与教学;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与教学;音 乐教学设计与教学目标;音乐教学方法;音乐教学模式;音乐教学媒体;国外著名音 乐教育体系;音乐教学评价;音乐教育研究;音乐教师。

  专业型。目前比较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专业音乐教育学问题的专著较少。我国

  学者张帆先生所著《专业音乐教育学导论》[3]一书,对专业音乐教育学研究范围 进行了探讨,可供我们研究此类问题时参照。他认为专业音乐教育学的研究范围 应包括哲学、音乐教育史学、音乐教育心理学、文化学、思维学五个层面。

  音乐教育学,以培养人塑造人作为目的,并贯穿于教育全过程,它是一种人文 社会学科。音乐教育学又是一种交叉学科,它是音乐学与教育学互渗交融的产物。

  把音乐教育学看作是教育学的一个领域,随着学科教育学的兴起,体现了教育学发 展专门化的趋向。而把音乐教育学看作是音乐学的一个领域,可以追溯更早。奥 地利音乐学家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于 1885 年发表了论文《音乐学的 领域、方法及目标》,将隶属于音乐学的各种门类划分为历史的音乐学(包括音乐 通史和各种专业史)和体系的音乐学两大部分。在后一部分中与音乐美学、音乐 心理学、比较音乐学等并列,设置了音乐教育学,其内容包括音乐教授法(概况),以 及分别与和声、对位法、作曲法、管弦乐法、演奏法等有关的教授法。阿德勒认

  为音响学、数学、生理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美学等都对上述问题的研

  究有益。从内容看,阿德勒的音乐教育观,是把重点放在音乐专门分科的教授学习 上。音乐教育学源于音乐学和教育学,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其间原来音乐 学和教育学的一般理论都不复存在了,而具有了新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既 不是用教育学原理简单地去解释和说明音乐艺术的现象,也不是把音乐手段简单 地运用到教育教学的一般过程;而是揭示音乐教育教学的规律、音乐教育的方向、 发展形态、基本特点;从整体上阐明音乐教育与各学科教育学所共同适用的教育 理论和方法。它是研究音乐教育过程的学科。音乐教育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

  科。它的理论体系来自于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反过来又指导音乐教育实践,使之避 免自发和盲目,变得更加科学、有效与合理。它是音乐教育实践的理论形态,音乐 教育实践的发展,使它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另一方面,它又是音乐教育理论在音乐 教育实践中的应用,对音乐教育实践起着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3. 音乐教育学的对象

  音乐教育学研究离不开其基本的研究对象,即音乐教育的基本实践结构与基

  本目标结构,而正是这两个基本结构构成了音乐教育学学科的基本范畴。

  在音乐教育的实践结构中,音乐教育的最基本“元素”—教师、学生和音乐

  三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音乐教育最基本的实践结构关系,即是教师、学生和音乐

  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元素”缺少任何一个,音乐教育实践无法得以实现。因此,

  作为探讨音乐教育规律的音乐教育学这一学科,不研究音乐教育实践结构中这三

  者之间的关系,自身也就无法得以成立。更进一步说,无论是音乐教育的实践研

  究还是音乐教育的理论探讨,都必须以这三者的存在为前提,也都必须以这三者

  之间关系的良好发展为检验标准。用一句最朴实的话来说,音乐教育学研究,就

  其内部而言,最根本的目的是使音乐教育实践能够得到良好进行,而有效的音乐

  教育实践又是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检验标准,音乐教育学研究的一切努力,在于

  优化其音乐教育的目的、行为和效果。

  如果说在音乐教育的实践中有一个“元结构”的话,那么这个“元结构”就

  是教师、学生和音乐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缺失,音乐教

  育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将具有广泛内涵的音乐教育研究,紧紧围绕音乐教育最

   基本的结构一一音乐教育实践的元结构:教师、学生和音乐、是明晰地,也是确 切的。

  当然,如前所述,音乐教育之所以成为教育,还在于无论音乐的教授者还是 音乐的学习者,都抱有特定的目标。因此,在音乐教育的研究中,对于音乐教育 的目标结构体系的研究,也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始终存在于社会文化大环境 中的音乐教育,其目标结构体系,亦是不难见出的。我们可以见出三点:其一, 音乐教育的目标结构,是与音乐教育所内含的三个系统,即社会文化系统,音乐 学科系统与个体发展系统密切相关的.其二,音乐教育的目标结构,是与其社会 文化环境所赋予的基本功能密切相关的.其三,根据音乐教育内含的三个系统与 社会环境所赋予的基本功能,审美教育、技能教育和人文教育应成为音乐教育基 本目标所不可缺失的基本要素。由这三个目标构成的结构,我们亦可称其为音乐 教育目标的元结构。换句话说,在音乐教育的各种类型的音乐教育实践中,尽管 其特定的目标是可以有所侧重的,但各类音乐教育的真正健康发展,却不能在整 体目标结构上有所缺失,审美目标、学科技能目标以及人文目标都不可缺失。

  4. 音乐教育学的性质

  音乐教育学是属于发展中的交叉学科,是研究音乐教育全过程,阐明音乐教 育内部规律的学科。它介于音乐学和教育学的交缘领域,并广泛借鉴和吸收了哲 学、史学、心理学、生理学、美学、社会学、工程学等学科的有关成果,全面审 视和研究音乐教育、教学现象和过程,以揭示音乐教育的普遍规律和各音乐教育 分支的特殊规律。由于音乐教育学是人类音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 因此它具有鲜明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品格。

  音乐教育学既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音乐学中的一个部分。但它并不是 这两门学科的简单相加,它既是音乐学与教育学互相重合、交叉渗透而形成的, 又是音乐教育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和升华.由此,其性质可以表述为:音乐教育学 是介于教育学与音乐学之间的一门边缘性学科。

  5. 音乐教育学的背景

  音乐教育作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 古籍中记载的“暮,命汝典乐,教胃子。”(《虞书·舜典)))足以证明早在尧舜时 期就萌发了音乐教育活动。在西方,音乐教育的发端也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 代。这漫长岁月里的音乐教育实践,不仅论证和检验了它自身的社会价值,也孕 育出一些著名的音乐教育思想,积累了许多音乐教学经验。当代各种教学法使人 们把对音乐教育的认识逐步推向知识化、系统化。

  把音乐教育作为一门科学体系来研究,始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在内凯利和西 洛林创造的音乐教学法中,不仅采用了音乐教育范畴的理论,而且广泛吸收了哲 学、美学及一般教学法的理论。二十世纪前半叶,普罗依斯纳等人又将心理学, 特别是听觉心理学和音响心理学的一些理论引用到音乐教育学中来。以后出现的 研究倾向,是以一般教育学为母胎,将其原理应用于音乐教育学,并试图将音乐 教育学作为专门的理论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法国也有了一些有关音 乐教育学方面的研究,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在他所倡导的教育科学中,认为 可以将音乐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待,提倡广泛地运用有实践意义的各种科学 实验与调查的方法。并认为音乐教育学的形成直接反映了时代、民族与阶级的教 育目的,在客观上也反映了以其它研究对象为内容的研究目的。在最近二、三十 年的音乐教育学研究中,日本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学科理论构建的渐趋 完整、系统,陆续有一些专著问世。涉及到音乐教育的价值、目标、方向、对象、

   特点、历史、方法、类别等诸多层面,对音乐 教育学的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国现代的音乐教育研究,也有着丰硕的成果。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 就有若干音乐教育方面的著述问世。以后,音乐教学法及教材研究方面的专著渐 渐增多。众多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给音乐教学以法则与方法指导,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八十年代以来,国外一些有影响的音乐教学法相继传入,音乐教育思 想和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日趋活跃,于是萌发了在较高层次构建音乐教育学的意一 识与行为。突破了传统音乐教学法的思维模式,从较新的角度来审视、剖析音乐 教育行为,总结、阐述音乐教育现象。由此可见,音乐教育学的间世是时代前进 的产物,是人类对自身实践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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