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5篇

篇一: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 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 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 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 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 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 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 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影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 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 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 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 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 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 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 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 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 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

   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 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 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 《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 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 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 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 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 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 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 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 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

   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 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 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 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 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

   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 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 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 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 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 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 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 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

  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

  

篇二: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 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 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影 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 1 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1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 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 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 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 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 5 分钟至 15 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 2

  论计,连续旷工超过 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5 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 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 的 5 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 1 日至 31 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 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 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 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 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 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 4

  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 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 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 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 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 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 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 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 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 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 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 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 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 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 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篇三: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

  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

  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 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 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 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 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 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 劳动合同管理

  9、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 15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 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30 天;合 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90 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 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22 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 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 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 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4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14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 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3 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10 个工作 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 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

  四、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 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 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 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 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 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 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 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 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 遵守。

  39、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 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0、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 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 等。

  41、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 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 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2、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 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43、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4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45、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46、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 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 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八、 附则 47、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 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8、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49、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50、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篇四: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 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 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 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十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 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员工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 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 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培训员工的,应当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 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 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 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 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 15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 10 年或者连续工龄满 20 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员 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按本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 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 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 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依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按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 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篇五: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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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 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 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领有工资 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与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 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 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 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与时亲自办理 报到手续,并缴验以下文件(影印后退还):

  一、居民;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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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 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 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 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 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 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与其服务 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 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 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 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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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与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 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 《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 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 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与精神奖励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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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时间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 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 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必须尽义务;

  八、员工有以下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向公司行 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不得再与他方另 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与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 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 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 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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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 能从事以下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以下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与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 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 小,承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 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承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 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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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与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义务,详见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 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 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

  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与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 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 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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