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篇

篇一: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 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 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 管理。

  第五条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 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 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 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 员等

  —1 —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

   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 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 责。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相应的本单位建造员或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有效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 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 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人员配备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了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项目经 理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项目监理 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 监理工— 2 —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 程项目的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 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 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书面通知应当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除按要求配备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资料员、总监代表等其他监理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必要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利,但总监理 工程师不得全权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并持有本单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监理、施工文件,应当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不 得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

  —3 —

  

篇二: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犛狋犪犳犳犻狀犵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狅犳狊犻狋犲犮狅狀狊狋狉狌犮狋犻狅狀犳狅狉犫狌犻犾犱犻狀犵犪狀犱 犿狌狀犻犮犻狆犪犾犻狀犳狉犪狊狋狉狌犮狋狌狉犲犲狀犵犻狀犲犲狉犻狀犵狅犳犆犺狅狀犵狇犻狀犵

  犇犅犑501572013

  主编单位:重 庆 市 建 设 岗 位 培 训 中 心

  重

  庆

  大

  学

  重 庆 城 建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批准部门: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3 月 1 日

  2013  重   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 建 发 〔2013〕1 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 乡 建 委,两 江 新 区、北 部 新 区、经 开 区、高 新 区 建 设 局 ,有 关 单 位 :

  批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施 工 从 业 人 员配备标 准 》为 我 市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编 号 为:DBJ50157 2013,自2013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其 中,3.1.2、3.2.1、3.3.1、 3.4.1、4.0.1、5.0.2、5.0.7 为 强 制 性 条 文,通 过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审 查 与 备 案 ,备 案 号 为 J122332012,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 释 ,重 庆 市 建 设 岗 位 培 训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解 释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备案的函

  建 标 标 备 〔2013〕3 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重 庆 市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施工程现场施 工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备 案 的 申 请》收 悉。

  经 研 究,同意该标准作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备 案, 其备案 号 为:J122332012。

  其 中 同 意 第 3.1.2、3.2.1、3.3.1、 3.4.1、4.0.1、5.0.2、5.0.7 条 作 为 强 制 条 文 。

  该项标准的备案 公 告,将 刊 登 在 近 期 出 版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刊 物 上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前 言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配备工作,推 进 施 工 管 理 的 体 系 化、规 范 化,促 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提升施工 企 业 的 综 合 施 工 能 力 和 管 理 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切实维护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生 命 安 全,根 据 国 家 及我市相关法律、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在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并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之 上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标 准 。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房屋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施 工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现场施 工 主 要 工 种 技 术 工 人 的 数 量 和 技 能 等 级 配 备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

  本 标 准 中 第 3.1.2、3.2.1、3.3.1、3.4.1、4.0.1、5.0.2、5.0.7 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负 责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在 本 标 准 的实施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 收 集 资 料,总 结 经 验,并 将 需 要 修 改、补充的意见或建议送交重庆市建 设 岗 位 培 训 中 心(地 址:重 庆 市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21 号 天 友 大 厦 28 楼,邮 编:400015 电 话:

  02386555470,传 真 :02386555004,),以 便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和 审 查 专 家 :

  主 编 单 位: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重庆大学 重 庆 城 建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编 单 位: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

  主 要 起 草 人 :余 晓 斌   周 锐 角   张 国 庆   赵   彬   龚   毅 危接来 徐国庆 蒋红庆 于海祥 阎国际 傅建华 肖 剑 刘 敏 王春萱 沈李智 樊艳妮 李 政 何 跃 张忠卫 林仕通 董 辰 曹 斌 周延军 张定高 李科成 刘志泽

  审 查 专 家:李 帅 陈德超 周尚永 周艳春 唐国顺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谢   文   魏 河 广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5  3.1 一般规定  5  3.2 房屋建筑工程  6  3.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  3.4 专业承包工程  8 4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9 5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2 引用相关标准及文件目录  13 附录 A  14 附录 B  19 附录 C  20 条文说明  29

   犆狅狀狋犲狀狋狊

  1 Generalprinciples  1 2 Terms  3 3 Qualificationstandardsofmanagementpersonnel  5  3.1 Generalrules  5  3.2 Buildingengineering  6  3.3 Municipalpublicengineering  7  3.4 Professionalcontractingengineering  8 4 Requirementsfortechniciansprofessionallevel  9 5 Managementrules  10 Explanationofwording  12 Normartivestandards  13 AppendixA  14 AppendixB  19 AppendixC  20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9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施 工 相 关 人 员配备工作,推进施工管理的体 系 化、规 范 化,促 进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持续提高,提升施工 企 业 的 综 合 施 工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提 高 工 程 质 量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制 定 本 标 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域 内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房 屋 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以及技 术工人配备。

  1.0.3 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理人员应包括 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施 工 员、安 全 员、 质量员、标准 员、测 量 员、材 料 员、机 械 员、试 验 员、预 算 员、劳 务 员 、资 料 员 等 。

  1.0.4 本标准所指一般技术工人 工 种 类 别 包 括 钢 筋 工、抹 灰 工、 砌筑工、混凝土工、油漆工、防 水 工、水 暖 工、模 板 工、预 应 力 工、木 工等。

  1.0.5 本标准所指特种作业人员 工 种 类 别 包 括 架 子 工、电 工、爆 破工、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 索 工、建 筑 塔 机 驾 驶 员、建 筑 升 降 机 驾 驶 员、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 升 降 机 安 装 拆 卸 工、高 处 作 业 吊 篮安装拆卸工、旋 挖 钻 机 操 作 工、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经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1.0.6 本标准所指技术工人职业 技 能 等 级 分 为 初 级 工、中 级 工、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

  1.0.7 本标准中 所 指 的 建 设 工 程 面 积、金 额 等 均 为 工 程 施 工 承 包合同约定的值。

  1.0.8 本标准所规定的现场施工相关 从 业 人 员 的 配 备 属 于 最 低 要求,有关企业对本企业的现场施工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配 备 必 须

   等于或高于此标准和要求。

  1.0.9 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工 人 配 备 的 责 任 单 位 为 与 业主签订合同的总承包单位。

  1.0.10 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 岗 位 设 置 及 人 数 配 备,技 术 工 人的工种类别要求、职业等级、配 备 要 求 和 从 业 资 格 等,除 应 符 合 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市 现 行 有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 及 管 理 办法等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从 业 资 格  qualification 在建 筑 行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所 必 备 的 学 识、技 术、能

  力和实践经验的基本要求。

  2.0.2  岗 位 职 责  responsibilities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3  专 业 技 能  professionalskills

  通过学习训练掌握的,运用相 关 知 识 完 成 专 业 工 作 任 务 的 能 力。

  2.0.4  专 业 知 识  professionalknowledge

  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系统化的知识。

  2.0.5  项 目 经 理 部  departmentofconstructionproject

  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 工管理机构。

  2.0.6  职 业 等 级  professionallevel

  通过 对 职 业 的 分 析 与 评 价,根 据 职 业 范 围 的 宽 窄、职 业 技 术 复杂程度高低及从业者掌握职业技 能 所 需 培 训 时 间 的 长 短,合 理 的设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

  2.0.7  关 键 岗 位  pivotalpost

  是指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或工程预结算工作 有重大影响的管理岗位。

  2.0.8  一 般 岗 位  ordinarypost

  是项目负责人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组织结构中不可或 缺但又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或工程预结算工作有 重大影响的管理岗位。

  2.0.9  关 键 工 种  pivotaltypeofwork

   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 全 影 响 最 大、操 作 技 能 水 平 要 求高的施工工种。

  2.0.10  技 术 负 责 人  projecttechnicalleader

  在项目负责 人 领 导 下,负 责 整 个 项 目 的 技 术 工 作,规 划、激 励 、组 织 和 管 理 团 队 成 员 的 管 理 者 。

   3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本标准工 程 分 类 及 规 模 划 分 参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 号)并 结 合 重 庆 市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规模来确定。

  3.1.2 项目负责 人、技 术 负 责 人、施 工 员、安 全 员、质 量 员、标 准 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 验 员、预 算 员、劳 务 员、资 料 员 的 职 业能力应符合住建部和我市相关 职 业 能 力 标 准 的 要 求,并 取 得 由 省、直辖市、自治区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岗 位证书。

  3.1.3 根据工程 特 点,标 准 员、预 算 员、材 料 员、试 验 员、劳 务 员 可 按 表3.2.1、表3.3.1、表3.4.1 的 规 定 兼 任 ,兼 任 时 必 须 具 备 兼 任岗位的岗位证书与任职资格。

  3.1.4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满 足 如 下 的 任 职 条 件 :

  1  取 得 相 应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2 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核合格证 B证。

  3 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继 续 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1.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满 足 如 下 的 任 职 条 件 :

  1 大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 人 应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和 工 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8 年 以 上 ,担 任 过 同 结 构 类 型 的 工 程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2 中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 人 应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与 工 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上。

  3 小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 人 应 具 有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与 工

  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 称,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3年以上。

  4 建筑施工企 业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大 小、复 杂 程 度 以 及 专 业 要 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3.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3.2.1 房屋建筑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 量 配 备 应 符 合 表 3.2.1 的 规定。

  表 3.2.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标 准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项技 目术施安质标测材机试预劳资

  小 负负工全量准量料械验算务料

  计 责责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 人人

  1、 工 业 、民 用与 公共 建筑 工程

  小型 (<3000 平 方 米 )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6

  中型 (3000-30000平方米) 1 1 1 2 2 1 1 1 1 1 1 1 1 13

  大型 (30000平方米以上) 1 1 2 3 3 1 2 1 2 1 1 1 1 19

  2、 住 宅小 区或 建筑 群体 工程

  小型 中型 大型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6 1 1 2 3 3 1 2 1 1 1 1 1 1 18 1 1 5 4 4 1 3 2 3 1 2 2 2 30

    注1: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仅 为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人 员,不 包 括 表 3.4.1 所 列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配 备 的 人 员 。

  2:兼 任 的 岗 位 用 表 示 。

   3.2.2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 筑 面 积 在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时,每增 加 5 万 平 方 米,施 工 员、安 全 员、质 量 员 应 各 增 加 1 人。

  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 不 得 低 于 本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2.3 住宅小区 或 建 筑 群 体 工 程,建 筑 面 积 在 10 万 方 以 上 时, 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 全 员、质 量 员 应 各 增 加 1 人。特 大 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 得 低 于 本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划 分 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3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3.3.1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应 符 合 表3.3.1 的规定。

  表 3.3.1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标 准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项技 目术施安质标测材机试预劳资

  小 负负工全量准量料械验算务料

  计 责责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 人人

  市政 基础 设施 工程

  小型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8 1 1 1 2 2 1 2 1 1 1 1 1 1 14 1 1 2 3 3 1 3 1 2 1 1 1 1 20

    注1: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仅 为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人 员,不 包 括 表 3.4.1 所 列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配 备 的 人 员 。

  2:兼 任 的 岗 位 用 表 示 。

  3.3.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合 同 价 在 1 亿 元 以 上 时,每 增 加 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 可按 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划 分 中 最 大 规 模

   的人员配备要求。

  3.4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3.4.1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 量 配 备 应 符 合 表 4.4.1 的 规定。

  表 3.4.1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标 准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项技 目术施安质标测材机试预劳资

  小 负负工全量准量料械验算务料

  计 责责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 人人

  专业 承包 工程

  小型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8 1 1 1 2 2 1 1 1 1 1 1 1 1 13 1 1 2 3 3 1 1 1 2 1 1 1 1 18

      注1:小 计 为 专 职 人 员 。

  2:兼 任 的 岗 位 用 表 示 。

  3.4.2 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 要 求、所 承 担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工程量和施工危 险 程 度 增 加 施 工 员、质 量 员、安 全 员 数 量。

  特 大 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 得 低 于 本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划 分 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4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4.0.1  现 场 施 工 所 有 工 种 (含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技 术 工 人 必 须 100% 持 证 上 岗 。

  4.0.2 特种作业人员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一 般 作 业 人 员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 。

   5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5.0.1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和 招标 代理 机 构 编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应明确要求投标人 按 照 国 家、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范 和 本 标 准 配 备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不 得 擅 自 降 低 标 准 。

  5.0.2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

  5.0.3 现场施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须 持 证 上 岗,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段)施 工 现 场 任 职,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除外:

  1  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

  2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

  3 因非承包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含),经 建设单位同意的。

  5.0.4 施 工 企 业 派 驻 的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自投标截止之日 起 至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量 之 日 止,除 下 列 情 形 外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和 撤 离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

  1 非本企业原因工 程 项 目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停 工 达 120 天以上的;

  2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的;

  3  因 退 休 、患 不 能 继 续 工 作 的 疾 病 、死 亡 的 ;

  4  本 人 所 承 担 的 专 业 业 务 已 完 成 的 ;

  变更后人员须具有相同及以上 上 岗 资 格 且 无 在 建 工 程,并 应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岗 位 总 人 数 的 50% 。

  施 工 企 业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应 由 企 业 书 面 申 请 ,经 项 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5.0.5 施工企业 应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管 理,及 时 纠 正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不 到 位 、人 员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等 情 况 。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现场施工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到 岗 和 履 责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形 成 检 查 记 录,对 发 现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员配备不符合要 求 或 人 员 不 到 岗、擅 自 更 换、不 按 规 定 履 责 的 情况,应责令其改正 并 提 交 书 面 检 查 处 理 记 录,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和 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5.0.6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施工技术 工 人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机制,做好安全教育 培 训 建 档 记 录,对 新 进 人 员 应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和三级安全教育,保 证 其 具 备 本 岗 位 施 工 操 作、安 全 防 护 及 应 急 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5.0.7 技术工人应严格执行持 证 上 岗 规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获 得相关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证书,技 术 工 人 应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城 乡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才具备从业资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 行 本 标 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2)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4)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 合 … … 的 规 定 ”或 “应 按 … … 执 行 ”。

   引用相关标准及文件目录

  1 《建筑施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建 质 〔2008〕91 号 )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3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 (JGJT2502011) 4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5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建 市 〔2007〕171 号 ) 6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建 市 〔2008〕48 号 )

   附录 犅 工人数量计算式

  犅.0.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工 人 数 量 按 式 (B.0.1)计 算 :

  犖=犛×犃÷犜

  (B.0.1)

  式中:犖 ———工人数量(人);

  犛 ———建筑面积(m2);

  犜 ———工期(天);

  犃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 数(工 日);犃=1.8~2.2(小 型 工

  程 ),1.6~1.8(中 型 工 程 ),1.4~1.6(大 型 工 程 )。

  犅.0.2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工 人 数 量 按 式 (B.0.2)计 算 :

  犖=犛×犃÷犜

  (B.0.2)

  式中:犖 ———工人数量(人);

  犛 ———工程总造价(万元);

  犜 ———工期(天);

  犃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 大 型 桥 梁 及

  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 的 大 型 桥 梁 及 隧 道 工 程 取 5~

  7.5;其它大中型桥梁 及 隧 道 工 程 取 6.25~9.38;其

  它 桥 涵 及 隧 道 工 程 ,结 构 工 程 取 7.5~11.25;机 电 安

  装取6.25~9.38。

  道 路、广 场、园 林 绿 化、综 合 管 网

  及 其 它 附 属 工 程 取 9.38~12.5。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犇犅犑501572013

  条文说明

  2013  重   庆

   制订说明

  本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编 制 组 进 行 了 广 泛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总 结分析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 施 工 人 员 配 备 状 况、各 省 市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监管现 状和实践经验。

  为了方便有关人员正确理解 和 执 行 本 标 准,编 制 组 按 章、节、 条、款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 说 明,对 条 文 规 定 的 目 的、依 据 以 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 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 理 解 和 把 握 标 准 规 定 的 参 考。

   目 次

  1 总则  35 3 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36  3.1 一般规定  36  3.2 房屋建筑工程  36  3.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7  3.4 专业承包工程  37 4 主要工种技术工人职业等级配备要求  38 5 管理规定  39

   1 总 则

  1.0.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包 括 与 其 配 套 的 线 路、管 道、设 备 安 装 工 程、装修工程等。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包 括 城 市 道 路、城 市 公 共 广 场、城市桥梁、隧道工程及地下 通 道 工 程、城 市 供 水、城 市 排 水、城 市供气、生活垃圾、交通安全设 施、机 电 系 统、轨 道 交 通、城 市 园 林 等。技术工人包括一般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0.3 根据《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并 结合重庆市自身特点,确定了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施 工 员、安全 员、质 量 员、标 准 员、测 量 员、材 料 员、机 械 员、试 验 员、预 算员、劳务员、资料员十三个主要 管 理 岗 位。岗 位 名 称 按 照《建 筑 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JGJT250-2011)统 一 规范。本标准增设预算员、测量员 是 鉴 于 其 岗 位 的 重 要 性 和 普 遍 性,增设试验员是鉴于该岗位对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起 关 键 作 用。质 量 员即为质检员。

  1.0.4~1.0.5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结 合 重 庆 市 实 际 情 况,确定主要技术 工 人 工 种 类 别 包 括 钢 筋 工、抹 灰 工、砌 筑 工、混 凝土工、油漆 工、防 水 工、水 暖 工、模 板 工、预 应 力 工、木 工 等;同 时 ,根 据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建 质 〔2008〕75 号 )和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 理 实 施 细 则》(渝 安 监 发〔2011〕46 号 )文 件 ,确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种 类 包 括 架 子 工 (普 通 脚 手架架子工和附着 升 降 脚 手 架 架 子 工 )、电 工、爆 破 工、建 筑 起 重 信号司索工、建筑塔机驾驶员、建 筑 升 降 机 驾 驶 员、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拆卸工、建筑升降机安装拆卸 工、高 处 作 业 吊 篮 安 装 拆 卸 工、旋 挖钻机操作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 员 以 及 经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1.0.9  本 条 文 明 确 了 与 业 主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承 包 商 是 工 地 现 场 配 备主要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责任人,也是接受人员配备检查的对象。

   3 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3.1  一 般 规 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 员、安 全 员、质 量 员、标 准 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 验 员、预 算 员、劳 务 员、资 料 员 特 指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从事 该 项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是 项 目 项 目 部 的 组 成 人 员 。

  3.1.1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的 工程类 别 划 分 是 依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建 市 〔2007〕171号)、《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和 调 研 结 果 确 定 的。主要管理人员职业能力应符合《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2502011)及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3.1.3 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在保 证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从 实 际 出发,本标准规定可 以 兼 任 的 岗 位,但 要 求 在 兼 任 时 必 须 持 有 兼 任岗位的岗位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兼任为同一项目中, 不同岗位的兼任。

  3.1.4 一级注册 建 造 师 可 担 任 大 中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二 级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3.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3.2.1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规 模 划 分 按 单 体 建 筑 面 积,住 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规模划分:

   建筑分类

  大型

  规模划分 中型

  小型

  低层

  ≥40000

  20000~40000

  <20000

  多层及中高层

  ≥70000

  35000~70000

  <35000

  高层

  ≥100000

  50000~100000

  < 50000

    注:规模划分按建筑群建筑面积,低 层、多 层、中 高 层、高 层 划 分 原 则 见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3.2.2~3.2.3 对于特大型工程 的 管 理 人 员 配 备,可 以 根 据 工 程 进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本标准要 求 的 最 大 规 模 是 指 每 一 类 别 划分中的上限规模的要求。

  3.3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3.3.1 大、中、小 型 工 程 规 模 划 分 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详 见 附 录 3。

  本 标 准 安 全 员 配 备 略 高 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实 际 配 备 时 可 参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

  3.3.2 对于特大 型 工 程 的 管 理 人 员 配 备,可 以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等 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本标准要求的最 大 规 模 是 指 每 一 类 别 划 分 中 的上限规模的要求。

  3.4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3.4.1 专业承包 工 程 分 类 及 规 模 划 分 参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规模标准》(建 市 〔2007〕171 号)和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执行,详见附录3。本 标 准 安 全 员 配 备 略 高 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实际配备时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3.4.2 对于特大 型 工 程 的 管 理 人 员 配 备,可 以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等 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本标准要求的最 大 规 模 是 指 每 一 类 别 划 分 中 的上限规模的要求。

   4 主要工种技术工人职业等级配备要求

  4.0.1 特种作业 人 员 属 于 施 工 现 场 中 容 易 发 生 事 故,对 操 作 者 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 施 的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危 害,根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 的《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鉴 于 钢筋工、混凝土、防 水 工、模 板 工、结 构 焊 工 等 关 键 岗 位 工 种 对 于 工程质量有重大影 响,必 须 100% 持 证 上 岗。

  其 它 一 般 技 术 工 种 到2015年持证上岗率达到75%以上,到2017年持证上岗率 达到 85% 以 上 ,到 2019 年 实 现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100% 。

  4.0.2 高级工及以上人员比例计算以 相 应 工 种 的 工 人 总 数 为 基 数,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工人总数的计算可参考附录 B 中计算 公式。

   5 管理规定

  5.0.1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 机 构、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的要求选择施工企业,从源头把 关。建 设 单 位 在 与 施 工 企 业 在 签 订施工合同时应重点审查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 本标准要求。

  5.0.3 在本条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现 场 任 职 。

  5.0.4 本条规定 了 现 场 施 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可 变 更 的 情 形,变 更 必 须 在 出 现 本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变 更 。

  

篇三: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 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 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 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 人员,不得为外单位人员,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合同约定人员名单一致。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 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1—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 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

  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

  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代行 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相应的本单位建造员或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有效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 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 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人员配备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数量不得少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了中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项目经理 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 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

  —2—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 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 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书面通知应当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除按要求配备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配 备资料员、总监代表等其他监理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必 要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利,但总监理工程师 不得全权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并持有本单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持 有本单位本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并持有本单 位本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贵州省省级注册监理执业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 理人员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监理、施工文件,应当由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不得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只宜同时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 业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报建设单位 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

  —3—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拟变更的人员资格、工作经历水平 不得低于变更前相应人员的资格和工作经历水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当将盖有变更单位公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资格证书 等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变更单位应将盖有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同 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工作移交手续等资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并抄送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作不良行为 记录 1~3 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基本管理人员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移交手续办 理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其聘用企业:

  (一)发包方与受聘企业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同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三)所在企业已办理人员变更获得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办理变更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 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 自降低标准。

  —4—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 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书面报告应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印章、 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机构组织形式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时,应当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 理单位人员配备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不 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或人员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约 谈、作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 位施工现场配备的人员资格和数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单位作 3 至 6 个月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施工 现场人员到位情况。对连续 3 次抽查均不到位的,应当报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 评,并对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3 至 6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 工程暂停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3 个月, 对责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 6 个月至 1 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上公布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对违反规定,同时担 任多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个人作不良 行为记录 1 年。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配备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6—

   附件 1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工程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

  类别 规模

  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房 屋 中型 建 工程 筑 工 程

  大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小型

  工程

  5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

  5 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

  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 8 材料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单体工程面积

  ≥20000 平方米;高度≥60 米;群体工程面积≥80000 平方米,达到以 8 上条件之一的,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各增加 1 名施工员、安全

  员和生产负责人。

  1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机械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 各 1 名,施工员 2 名,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单体工

  11 程面积≥40000 平方米,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高度≥120 米,每增加 30 米;群体工程面积≥120000 平方米,每增加 50000 平方米,地基与

  11 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各增加 1 人或施工员、 质监员、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时可不再增加。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 1 人,且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

  市 政 中型

  工程 公

  用

  工

  程 大型 工程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

  材料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其中工程造价

  ≥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及以上。城市桥梁、地下交

  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增加施工员、安全员各 1

  人及以上。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机械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

  各 1 名,施工员 2 名,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其中工

  11

  程造价≥5000 万元,每增加 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以

  上。或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城市桥梁、地下交通

  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各增加施工员、安全员 1 人

  及以上。或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时可不再增加。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

  号)执行;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7—

   附件 2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基础 主体 装修

  备注

  一般房屋建设 工程

  20000 ㎡以下 20000 ㎡~30000 ㎡

  30000 ㎡以上

  30000 ㎡以下

  住宅小区建设 工程

  30000 ㎡~60000 ㎡ 60000 ㎡~120000 ㎡

  120000 ㎡以上

  4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员、

  安全监理员各 1 各。工程规模在 30000 ㎡以上,

  建筑面积每增加 10000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施工阶段应各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全监理员各

  5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不少于 6 名时

  可不再增加。

  工程规模在 12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6 20000 ㎡,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

  7 10 8 全监理员各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

  不少于 8 名时可不再增加。

  9 11 9

  ≤1000 万元

  1000 万元~3000 万元

  3000 万元~5000 万元 市政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基础设施工程

  10000 万元~30000 万元

  30000 万元~50000 万元

  5 工程规模在 50000 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

  20000 万元,应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全监理员各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不少于 6 名时可 8

  不再增加。但城市轨道工程和桥梁、涵洞等工程

  11

  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适

  当予以增加。

  12

  >50000 万元

  13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8—

   附件 3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单位(公章) 工程 名称

  日期: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姓名

  现场岗位职务

  岗位资格及证书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备案意见(对施工或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相一致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9—

  

篇四: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施行)渝建发【2013】1号

  房屋建筑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 位工程类别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标 准 员

  测 量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员

  试 验 员

  预 算 员

  劳 务 员

  资 料 员

  小 计

  1、工业 小型(<3000平方米) 1 、民用与 公共建筑 中型(3000-30000平方米)1 工程 大型(30000平方米以上) 1 2、住宅 小区或建 筑群体工 程

  小型 中型 大型

  1 1 1 1 1 1

  1 1 2 1 2 5

  1 2 3 1 3 4

  1 2 3 1 3 4

  ※

  1 2 3 1 2 3

  ※

  ※

  ※

  ※

  ※

  ※

  6 13 19 6 18 30

  ※

  1 1 1

  ※

  1 2 1

  ※

  1 1 1

  ※

  1 1 1

  ※

  ※

  1 1 1

  ※

  ※

  1 1

  ※

  1 1 1

  ※

  ※

  1 2

  1 3

  1 1

  1 2

  1 2

  1 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 位 工程类别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标 准 员

  测 量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员

  试 验 员

  预 算 员

  劳 务 员

  资 料 员

  小 计

  1、工业 、民用与 公共建筑 工程

  小型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2

  1 2 3

  1 2 3

  ※

  1 2 3

  ※

  ※

  1 1 1

  1 1 1

  ※

  ※

  8 14 20

  ※

  1 1

  1 2

  ※

  1 1

  ※

  专业承包工程

  主要管理岗位

  主要管理岗 位 工程类别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标 准 员

  测 量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员

  试 验 员

  预 算 员

  劳 务 员

  资 料 员

  小 计

  1、工业 、民用与 公共建筑 工程

  小型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2

  1 2 3

  1 2 3

  ※

  1 2 3

  ※

  ※

  1 1 1

  1 1 1

  ※

  ※

  8 14 20

  ※

  1 1

  1 2

  ※

  1 1

  ※

  

篇六: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

  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 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 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 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 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 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 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

   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

  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 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1,项目

  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 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 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 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 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 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 筑面积 5 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 1 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 者工程合同价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 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 8 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 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 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 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 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 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 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 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

  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 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 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 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 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 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 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 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 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 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 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 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 件 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 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 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 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 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 6 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 6 个 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 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 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 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 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 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 号)执行。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

   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 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 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 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 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 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 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 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 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 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 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 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 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 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 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 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标准上可按 实际情况增加配备人员。

  2.表中施工总承包类工程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指承担总承包业 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不包括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建 筑施工企业的施 工项目经理部人员。

  3.施工员、质量员根据工程特点,还应按专业合理配备。

  2.标准中总监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其他岗位需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有关 规定。

  3.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 双方约定或投标承诺为准,但应满足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 配备标 准要求。

  

篇七: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监理规 X》等法律、法规、标准规 X,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 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 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 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 员,不得为外单位人员,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合 同约定人员一致。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 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 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

  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

  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代行 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造 师执业 XX 书。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相应的本单位建造员或注册建造师执 业 XX 书。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有效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 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 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人员配备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数量不得少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了中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的岗位 XX 书。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项目经理 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 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 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 织形式、人员构成和 XX 书复印件以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 面通知应当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除按要求配备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资料员、总监代表等其他监理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必要 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利,但总监理工程师不 得全权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 任,并持有本单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持 有本单位本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并持有本单 位本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贵州省省级注册监理执业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的上岗 XX 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 人员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监理、施工文件,应当由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不得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只宜同时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报建设单位同 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 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 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 XX 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拟变更的人员资格、工作经历水平不 得低于变更前相应人员的资格和工作经历水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当将盖有变更单位公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 XX 书等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变更单位应将盖有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 XX 书和建设单位同意变 更的书面材料、工作移交手续等资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并抄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作不良行为记 录 1~3 个月。

  第二十九条项目基本管理人员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移交手续办理 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其聘用企业:

  (一)发包方与受聘企业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同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三)所在企业已办理人员变更获得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办理变更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 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 降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 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书面报告应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印章、 相关管理人员的 XX 书复印件以及机构组织形式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时,应当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 理单位人员配备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不 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或人员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约 谈、作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现场配备的人员资格和数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单位作 3 至 6 个 月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施工现 场人员到位情况。对连续 3 次抽查均不到位的,应当报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并对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3 至 6 个月。

  第三十五条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工程 暂停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3 个月,对责 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 6 个月至 1 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公布 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对违反规定,同时担任多个项目 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1 年。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 备标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 1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工程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

  类别 规模

  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5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管

  5 理不低于规定要求。

  房

  屋 中型 建 工程 筑

  工

  程 大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

  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 8 材料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单体工程面积

  ≥20000 平方米;高度≥60 米;群体工程面积≥80000 平方米,达到以上

  8 条件之一的,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各增加 1 名施工员、安全员 和生产负责人。

  1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机械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 各 1 名,施工员 2 名,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单体工

  11 程面积≥40000 平方米,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高度≥120 米,每增加 30

  米;群体工程面积≥120000 平方米,每增加 50000 平方米,地基与基础、

  11 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各增加 1 人或施工员、质监员、 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时可不再增加。

  小型 工程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 1 人,且专职安 5

  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

  市 政 中型

  工程 公

  用

  工

  程 大型 工程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

  材料员各 1 人,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其中工程造价

  ≥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及以上。城市桥梁、地下交通

  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增加施工员、安全员各 1 人

  及以上。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机械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

  各 1 名,施工员 2 名,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低于规定要求。其中工

  11

  程造价≥5000 万元,每增加 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以 上。或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城市桥梁、地下交通

  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各增加施工员、安全员 1 人

  及以上。或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各不少于 12 人时可不再增加。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

  号)执行;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 2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基础 主体 装修

  备注

  一般房屋建设 工程

  20000 ㎡以下 20000 ㎡~30000 ㎡

  30000 ㎡以上

  30000 ㎡以下

  住宅小区建设 工程

  30000 ㎡~60000 ㎡ 60000 ㎡~120000 ㎡

  120000 ㎡以上

  4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员、

  安全监理员各 1 各。工程规模在 30000 ㎡以上,

  建筑面积每增加 10000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施工阶段应各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全监理员各

  5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不少于 6 名时

  可不再增加。

  工程规模在 12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6 20000 ㎡,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

  7 10 8 全监理员各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

  不少于 8 名时可不再增加。

  9 11 9

  ≤1000 万元

  1000 万元~3000 万元

  3000 万元~5000 万元 市政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基础设施工程

  10000 万元~30000 万元

  30000 万元~50000 万元

  5 工程规模在 50000 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

  20000 万元,应增加质量监理员和安全监理员各 1

  名或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各不少于 6 名时可 8

  不再增加。但城市轨道工程和桥梁、涵洞等工程

  11

  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适

  当予以增加。

  12

  >50000 万元

  13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 3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单位(公

  章):

  日期:

  工程

  计划开工

  名称

  竣工日期

  XX

  现场岗位职务

  施

  岗位资格及证书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备案意见(对施工或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相一致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贵州省 试行 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