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4篇

篇一: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 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 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 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 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 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 18: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 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 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 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 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

  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

  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 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 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 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 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 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 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 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 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 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 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 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 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 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 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 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 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 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 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 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 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 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 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 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 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 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 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 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篇二: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 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 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 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 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 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 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 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 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 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 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 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 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 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 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 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 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 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 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 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 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 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 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 30 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 30 日内)办理 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 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 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 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 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 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 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

  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 30 日(法律规定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法律规定 30 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 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 30 日(法律规定 30 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 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 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 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 15 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 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 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篇三: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总 则……………………………………1 基本要求…………………………………1 招聘录用…………………………………2 劳动合同管理……………………………3 工作时间…………………………………6 休息休假…………………………………7 劳动报酬…………………………………11 劳动安全卫生……………………………13 社会保险和福利…………………………14 培训管理规定……………………………15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16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17 奖励与惩戒………………………………19 劳动争议…………………………………27 附 则…………………………………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集团公司的, 应明确适用子公司、分公司范围)。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 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 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 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 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 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 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 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 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 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 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录人员到工作场所工作。企业根据岗 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 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 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

   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 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 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 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 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 (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 ×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 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 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 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 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 起**天(法律规定 30 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 盖章,在**天(法律规定 30 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 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三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 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 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 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员工所在班、组、车间负责人,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 的考核,试用期满前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 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 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 哺乳期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 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 ×天(法律规定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天内(法 律规定 30 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

   前**天(法律规定 30 日)通知员工。企业未提前通知的,可以 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前通知。

  第十八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书面通知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 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提前书面通知应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出具收到凭证给员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 支付经济补偿: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严重”情形以及“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 定以及其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企 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 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 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 15 天内,为员 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 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两年备查。

  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损失的,与企业无 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 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 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 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 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讨论通过并经 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 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 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 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 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 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 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 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 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 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 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一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 11 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② “五四”青年节 28 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

  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

  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

  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 1 年不满 10 年 满 10 年不满 20 年

  20 年以上

  天数

  5天

  10 天

  15 天

  4、婚假。

  项目 标准

  条件

  备注

  一般 3 天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结

  婚

  晚婚 10 天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结 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

  婚

  方享受。

  薪资 有薪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 1-3 天。

  6、产假。

  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8 天 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83 天

  有薪

  难产

  113 天 难产增加 15 天

   多胞胎 98+15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天

  4 个月内 15 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流产假 满 4 个月 42 天

  7 个月以 90 天

  有薪

  上

  女 方 产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江西

  晚育假

  假 增 加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年修正

  30 天 本)》)

  护理假

  10 天 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7、节育、绝育假。

  项目

  标准

  备注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休息 3 天,7 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 有 薪 。同 时 施行 二项节

  器

  动

  育、绝育手术的,假期可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 1 天

  合并计算。

  输精管结扎 休息 7 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

  单 纯 输 卵 管 结 休息 21 天 扎

  育 条 例 ( 2009 年 修 正 本)》

  怀孕不满 3 个月 休假 25 日

  施行计划生育补

  救措施的

   怀孕 3 个月以上 休假 42 日

  施行计划生育补

  救措施的

  8、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

  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协议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 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 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 在本单位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年限 工作年限 月数

  10 年以下 5 年以下 3 个月 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 年以上 6 个月 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 年以下 6 个月 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 年 9 个月 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 年以上 10-15 年 12 个月 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 年 18 个月 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 年 以 24 个月 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上

  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 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不能利用公休假 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享受探亲假。

  10、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办发文,各部门参照执 行,放假期间视同员工正常出勤。

  12、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 请事假。事假须经部门主管审批,一般每次不超过 天,一年 累计不超过 天。事假为无薪假。

  13、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 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 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 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员工因双休日加班,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调休,员 工拒不执行调休的,企业可以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并取得休假凭证后方 可休假。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或在事后 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员工请假:X 天或 X 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车间主任) 审批,超过 X 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主管级员工、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请假:X 天或 X 天以内由部 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X 天由分管总监审批。

  11

   部门负责人请假:X 天或 X 天以内由分管总监审批,超过 2 天由总经理审批。

  总监请假:总经理审批。

  请假审批时应逐级进行。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严格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员工工资不低于江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 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 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 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 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 工资于次月 XX 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 付。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期支付的,应在不可抗力

  12

   情形消除后 XX 日(法律规定 30 日)内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在约

  定日期支付工资的,应书面向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延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 XX 日(法律 规定 30 日)。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法律规定 两日内)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 ****(如计件单价)工资的 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 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 6 个月)不能调 休的,按 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 安排加班的,按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 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 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 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 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 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四十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 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 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 20%)确定,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江

  13

   阴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

  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

  年终奖和超产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 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 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 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 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 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 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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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 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 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 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 全生产经营和规范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五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 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 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 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 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 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 119 和急救 120 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 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 1 个月之内向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 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15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 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 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 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 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文体活 动等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 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 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组织岗前 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 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 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 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 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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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

  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 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 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 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 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 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 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 议等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 A、AA、AAA 三个等级, 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 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 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 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17

   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 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 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 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 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 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 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 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 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

  18

   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 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它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 1 小时,并 相应降低劳动定额。

  第七十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 哺乳 1 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1 小时。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 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 16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 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 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 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 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 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 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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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 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 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 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 扬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 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 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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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 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万 元的,创造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 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 失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 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流程、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 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 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

  21

   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发奖金或晋

  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

  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

  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

  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

  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 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 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

  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 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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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

  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

  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

  23

   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

  尚轻的;

  ⑽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⑾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

  关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

  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 撤职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 听劝阻的;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⑺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 销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24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 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 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 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 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 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X 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他人设备的;

  (6)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0)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

  25

   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 1 次,第三次 起可合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一个月内被记过 X 次以上或 一年内被记过 X 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 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 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 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 X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X 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 经济损失 XXX 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 损失 XXX 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26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或有具 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 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 X 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 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 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 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 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 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 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 XX 日。

  第九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 申诉程序为:在×天内(七天或十天)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 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

  27

   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

  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 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 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 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 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

  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

  28

   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

  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 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 明。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29

  

篇四: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 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 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 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 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 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 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 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

   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 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 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 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 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 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 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 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 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 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 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 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

   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

  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

  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 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 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 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 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 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 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 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 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 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 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 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 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 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 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 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 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 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 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 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 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 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 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 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 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 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 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 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 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 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 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 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 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 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 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

  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

  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

  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

  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

  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

  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

  11

   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

  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

  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

  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

  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

  导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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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 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 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 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 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 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 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 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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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 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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