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社区矫正10篇

篇一:司法所社区矫正

  报到制度

  社区 ** 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 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 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 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 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 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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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 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 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 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人员迁居审批表。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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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 监管范围。

  请销假制度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 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 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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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相关手续。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 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 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 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 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 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 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 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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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

  XXX 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 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区**人员的矫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 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韩寺镇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原则,通过各种有效途 径,对社区**人员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矫正管理,确保社区矫 正任务顺利实施。

  镇司法所负责实施社区**人员矫正管理,建立矫正管理台帐, 落实矫正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三条 镇司法所按县司法局的通知要求,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实 行社区矫正。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进行矫正宣告, 公布有关规定,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填写《社区**人员基本情况 登记表》,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社区**人员档案,制定矫正 管理措施。

  第四条 社区**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向镇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 况,报告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形式;司法所应及时组织社区矫正 人员集中学习,并安排学习任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15日到司法所 汇报,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及学习任务完成结果。司法所做好记 录并荐档备查。做为社区**人员日常管理测评的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 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根据社区**人员身体或生活就业状况,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办公室同意,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督 第五条 司法所在社区**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3日内,根据社 区**人员实际情况,确定2名以上矫正监督人,负责对其日常活动 情况进行监督。

  矫正监督人由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或 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愿意承担矫正监督 责任的亲友或社区矫正志愿者担任。

  司法所与矫正监督人签订矫正监督协议,指导其落实矫正监督措 施;要求矫正监督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和教育,填写《日常管理记录表》等簿册,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 **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 未成年社区**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协助司法所落实矫正 措施,督促社区**人员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四章 走访 第七条 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一次走访社区**人 员家庭、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人 员情况。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它形式询问了解情况。并做好记 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或者社区** 人员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和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时,矫正监督人 员须及时向镇司法所汇报,司法所及时走访社区**人员,掌握其 思想心理和行为动态,稳定其思想情绪。

  第五章 请销假、迁居 第九条 社区**人员活动范围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 县内行政区域。

  社区**人员因医疗、探亲、就业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

   时,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批 准;当其返回时,须立即报告司法所。

  司法所对社区**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 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社区**人员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时,须报告司法所,并 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批准批准。

  司法所对经批准迁居的社区**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 填写《社区**人员情况变动记录表》等簿册,报县社区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与社区**人员迁入地司法所共同做 好衔接接收工作。

  第六章 会客 第十一条 社区**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会客的规定。在 矫正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社区**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员前,须 将来访者基本情况、会见事由等向司法所报告,并报县社区矫正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机关批准。

  第七章 人户分离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户分离是指社区**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 司法所管辖,社区**人员未在户籍地居住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管 辖待定情况。居住地是指社区**人员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实际居 住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住地。

  人户分离的社区**人员矫正工作应当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户 籍地司法所协助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第十四条 对原户籍地发生变化,居住地尚未落实的社区**人 员,原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先行矫正管理,待社区**人员居住地落 实后,再通知居住地司法所衔接接收。

   第十五条 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司法所寄发《人户分 离联系单》并转去有关材料。居住地司法所若发现本辖区内有未列 入社区矫正名单的社区**人员,应及时向户籍地司法所寄发《人 户分离联系单》并要求转来有关材料。转递的材料应当包括社区服 刑人员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社区矫正相关材料。

  司法所应当及时做好人户分离社区**人员统计上报工作。社区 **人员转入或转出人数应以收到回复为准。对不属于社区矫正对 象的,司法所也应回函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接收社区**人员的司法所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 立即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第八章 就业、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的社区**人员应当参加社 会生产劳动,自食其力。

  社区**人员就业状况及时向镇司法所汇报。

  第十八条 对**前有工作单位,现又愿意接收的社区**人 员,可帮助其在原单位工作。

  对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社区**人员,经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对有就业需求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 门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社区矫 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司法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社区矫正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社区**人员解决 在就业、生活、法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

   社会生活。

  第九章 社区矫正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社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一)被依法收监执行的;

  (二)因重新违法犯罪被羁押的;

  (三)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社区矫正,司法所将终止矫正的情况记录到本 人档案,并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人员矫正期满前30日,司法所应责令其作 出书面总结,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解除 矫正的,司法所在矫正期满之日通知社区**人员对其解除矫正, 同时书面通知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应将解除矫正的人员转入刑释解教人员管

  理,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无缝衔接

  

篇三: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

  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 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 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 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 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 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

  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 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 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

  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

  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 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人员迁居审批表。

  (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 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

  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

  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

  入 监管范围。

  五、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 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

  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

  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

  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 理。

  六、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 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 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 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

   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八、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 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 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 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篇四: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

  一、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

  四、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

  五、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六、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

  七、向矫正对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及《鼓楼区矫正对象奖惩须知》 读本,指导矫正对象认真学习。

  社区矫正工作谈话走访制度

  一、司法所矫正办应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工 作,并将谈话教育内容记录在案。

  二、矫正办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矫正对象人格,耐心真诚, 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维护矫正对象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与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中做到抓住关键,坚持原则,耐心疏导,指出方向。

  四、遇特殊情况可有针对性地联系司法局、派出所、法院关协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谈话教育。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或委托社区“三包一”帮教小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 走访工作,便于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立足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

  矫正对象每周汇报制度

  一、矫正对象每周必须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

  二、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虚报。

  三、矫正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四次。

  四、对按时向司法所矫正办进行电话汇报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中加以规定分值,凡不 足规定报告次数的按规定予以扣除分值。

  五、对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在案,对矫正办工 作人员未予记录的情况,司法所领导应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报区司法局给予 纪律处分。

  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

   一、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公益劳动基地。

  二、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不定期进行公益劳动,原则上为每年不少于 2—3 次。

  三、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有社区监督帮教工作小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每月累计 不得少于 12 小时。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由社区矫正责任人按月向司法所通报,并由司法 所记录在案。

  四、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在月度 考核计分表中按规定分值实行倒扣。

  五、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应坚持力所能及,并注意坚持“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与矫 正对象一技之长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

  矫正监督责任人制度

  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从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由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矫 正对象签订《矫正监督责任书》。

  二、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该矫正对象矫正监督责任人。

  三、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 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3、每月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矫正对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反映。

  4、及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订对策。

  矫正对象迁出(入)交接制度

  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

  二、对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委托管理 手续,将矫正对象档案、相关法律文书移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时转入实际居住地矫正工作机构,实施 委托管理。

  三、对实际居住地为本所管理区域内的矫正对象,应按上级矫正主管机关规定,接纳管理或 接受托管。

  四、对经查实确因搬迁等原因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的矫正对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主管 机关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原审判机关备案。

  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一、凡因工作、治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暂离本市的矫正对象,需于行前一周内到司法所提出 请假申请,填写审批表,回宁后需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二、经研究批准后,司法所应对申请外出的矫正对象进行外出期间须遵纪守法的告知教育。

  三、矫正对象外出后,活动范围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

  四、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事先报告司法所矫正办,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回宁 后应按规定办理续假及销假手续。

  五、矫正对象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和矫正规定,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 相符的活动。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一、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应按规定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二、矫正对象档案包括内容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三、矫正对象档案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做到规范化。

  四、社区矫正对象因矫正地址变更、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等原因需办理矫正档案转移的,应 将矫正档案整理完整移送区司法局,及时移交新变更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侦查机关、监狱。

  五、按照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移动平台设置要求,及时准确将矫正档案中相关资料输入计 算机电子档案。

  六、遵守矫正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批准,司法所不接待外调人员查阅,无 关人员一律不准查阅社区矫正档案,不得用电话查阅档案。

  七、对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管理要求,做到防遗失,防损坏,妥善 保管。

  社区矫正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考核奖惩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南京 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进行。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适用的原 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教育和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标准。

  四、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一次,实行计分考核,按考核计分表规定评分值计分,考核过 程应公开进行,并由被考核的矫正对象在考核计分表签字确认。

  五、每季度由矫正对象本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并由司法所 矫正办、社区矫正责任人和司法所负责人分别填写本季度考核奖惩情况,对矫正对象本季度悔罪情况、 改造表现提出意见。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考核评议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矫正对象会客审批制度

  一、矫正对象如确需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应事先向司法所报告。

  二、矫正对象于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之日前三日内将接受采访、会见事由及访客的 基本情况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司法所同意后方可会见。

  三、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等邪教组织人员及其他有劣迹人员。

  四、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在矫正对象接受采访或会客约定之日的一日前,将是否同意接 受采访或会见的决定,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记录在案。

  五、司法所矫正办对矫正对象要求接受重要采访或会客的报告内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汇 报,并备案。

  社区矫正就业培训制度

  一、根据矫正对象实际状况和劳动就业技能掌握情况,适时做好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指导工 作。

  二、对具备劳动就业技能和条件的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的就业意愿以及本街道的现有条件 提供就业平台。

  三、对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要求和意愿,帮助其进入具备合 法资质的社会劳动就业岗前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前技能培训,直至上岗就业。

  四、鼓励矫正对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走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的道路。

  五、加强对矫正对象就业培训指导,增强矫正对象“自食其力、立足社会”的信心,提高矫 正对象对自身人生价值的认识。

  附件下 载:

  

篇五:司法所社区矫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制度

  1 、基 层 法律 服务 所的 财 务工 作由 专人 管 理, 要 建立健 全 财 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目,有详细的收支明细帐, 做到收支有凭证,帐目与凭证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单 位负责人不得兼职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 资 料 的真 实性 、完 整 性负 责。

  2 、法 律 服务 所应 严格 执 行财 务纪 律,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 票 据。财务记帐人员与现金保管人员分离。禁止各类社会收 据和白条入帐,严禁做假帐、虚帐、帐外帐。财务资料、 档 案 应长 期保 管。

  3 、所 有 业务 收费 必须 如 实开 具地 方税 务 发票, 开具其 它 票 据 收 费的 ,按 私自 收 费、 弄虚 作假 处 理。

  4 、法 律 服务 所应 统一 收 费。业务 收费 要 及时 入帐 ,及 时 存 入帐户,做到日清月结,任何人不准坐收坐支和挪用。严 禁 收 入不 入帐 和私 设 “ 小金 库 ” ;

  严 禁 借款 开支 , 杜 绝 透支 。

  凡 需 借款 开支 的, ,必须 报区 局审批 。否 则,所借钱 款 无论 数 额 大小 ,用 于何 种 用途 ,均 由单 位 负责 人自 己承 担 。

  5 、严 格 执行 财务 审批 权 限, 各 所非日 常 办公 用品 一次 性 开 支 200 元 以 内 的 由 所 长 审 批 , 200 元 以 上 的 应 由 所 长 上 报 区 局,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越权限审批,报销无效,并追究 所 长 和财 会人 员的 责 任。

   6 、法 律 服务 所要 根据 所 财务 收入 情况 ,量入 为出 ,严 格 控 制招待费开支。当年的招待费要当年结清,积压招待费当 年 底 不结 清的 ,由 该 所负 责人 自己 承 担。

  7 、财 会 人员 要严 格履 行 职责 ,严 把票 据 入帐 关、严把 支 出 关,对不合格票据不予入帐,对开支不合理、乱开支的, 财 会 人员 有权 拒付 。

  8 、实 行 财务 公开 制度 。法律 服务 所财 务 收支 情况 ,每 月 向 全所人员公布一次,并张贴上墙,以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 度 , 接受 群众 监督 。

  

篇六: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规范管理、准确考核、实施奖惩,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XX 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结合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按照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日常业务工 作。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直接管理考核社区矫正人员。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给予表扬、评定社区 矫正积极分子,建议减刑,给予警告,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提出收监执行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措施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类别分为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不同的管 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类别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确定。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措施不受其 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 数。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经一个考核周期,被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在下一个考核周 期,实施普通管理。

  普通管理的措施:

  —1—

   (一)每周至少一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至少一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四)每月至少一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五)每月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

  (六)每月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七)请假经批准可以外出;

  (八)应当接受电子监控。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被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或具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或经评估为再犯罪风险高,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施重点管理。

  重点管理的措施:

  (一)每周至少二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月至少二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至少二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四)每月至少二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五)每月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

  (六)每月至少二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七)申请外出一般不予批准;

  (八)应当接受电子监控。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被提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 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在批准确定的时限内实施特殊管理。

  特殊管理的措施:

  —2—

   (一)每日至少一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周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至少三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四)每月至少三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五)每月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

  (六)每月至少三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七)申请外出的不得批准;

  (八)应当接受电子监控。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年老、身体残疾、患有疾病、怀孕、就读等原因,管理 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其身体现状和实际情况,批准其采取灵活 的方式落实报告制度,减免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批准免予参加社区服务:

  (一)怀孕或在哺乳期的妇女;

  (二)年老、疾病或残疾等原因导致无劳动能力的;

  (三)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须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附 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所核实,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其活动时间可以计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 服务的规定时间。

  —3—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学校证明,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其在校期间不考核教育学习时间任务,其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可 以计入社区服务时间任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一条考核以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参加社 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为内容,重点体现在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

  第十二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实时记载扣分,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评 价的办法进行。

  第一个考核周期的起日为登记接收之日,截止日为登记接收次月起第三个月的月 底之日。

  每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司法所对其进 行一次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 1 至 5 分。情节轻 微,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酌情从轻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每个 违规行为不得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下列行为规范的,应当扣分:

  (一)报到接收时,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的,扣 2-3 分;

  (二)未按规定上缴本人出入境证件的,扣 2-3 分;

  (三)未按要求如期电话报告,情节轻微的,扣 1-2 分;

  (四)社区矫正宣告时,不遵守纪律,情节轻微的,扣 1-2 分;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活动,情节轻微的,一次扣 4-5 分;

  (六)散布、发表、出版有害言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 4-5 分;

  —4—

   (七)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一次扣 4-5 分;

  (八)违反会客规定,情节轻微的,一次扣 2-3 分;

  (九)不服从电子监控管理规定或者损毁电子监控设备,情节轻微的,扣 4-5 分;

  (十)未按期电话报告的,一次扣 1-2 分;

  (十一)未按期当面报告或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 1-2 分;

  (十二)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矫正产生不利影响 人员,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 1-3 分;

  (十三)变更通讯联系方式,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 1-2 分;

  (十四)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但未获批准私自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情节轻 微的,一次扣 4-5 分;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短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轻微的,一次扣 3-5 分;

  (十六)批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 1-2 分;

  (十七)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居住地,及时改正的,一次扣 2-3 分;

  (十八)未经同意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次扣 1-2 分;

  (十九)不遵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 1-2 分;

  (二十)社区服务期间故意损坏设施、工具或者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的,一次扣 3-5 分;

  (二十一)未完成每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任务的,一次扣 1-5 分;

  (二十二)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或未按期提交病情复 查情况的,一次扣 1-3 分;

  (二十三)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和疾病鉴定,情 节轻微的,一次扣 2-3 分;

  

篇七:司法所社区矫正

  余庆县司法局关兴司法所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1) 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度……………………………………………(2) 司法所所长工作职责……………………………………………(3)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4) 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5) 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6) 司法所日常管理制度……………………………………………(7) 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8) 登记、统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9) 司法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所务公开制度………………(10)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11)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12)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13)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14)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16) 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17)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任务、调解员工作纪律……………(18)

   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岗位责任制度………………(19)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20) 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22)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培训制度………………(23) 共同调解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24) 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25) 纠纷回访制度、法制宣传制度…………………………………(26)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总结评比制度………………………(27)

  第三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报到登记制度、矫正个案制度…………………………………(28) 走访谈话制度、迁出(入)交接制度……………………………(29) 请销假制度、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30) 会客审批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31) 档案管理制度、月思想汇报制度………………………………(32) 请示报告制度……………………………………………………(33)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处置突发事件预案………………………………………………(34)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38)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39)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40) 网络管理制度……………………………………………………(41)

  

篇八: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系统

  根据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我街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街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工 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1、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 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系统制定工作方案和 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解决实践中 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确定议题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 会议记录,并将相关决定归档。并负责监督和执行决策。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 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求报告系统

  1、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应向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并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超出现行规定的 事项,必须报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及时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报告给予答 复;超出权限范围的,应当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咨询。

  三.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宣传政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 主,注重社会效果。

   2.信息公示应当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经验、典型事迹和 重要活动。值得推广和借鉴。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公示报告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 维护其合法权益。未经批准,不得在网上查阅公示报告的相关内容。

  4.宣传应该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泄露,违反规定造成不良 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统计制度

  1、司法所要按照统计工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 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统计数据要按要求 审核签字。

  3.注意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社区******、周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依法生效后 7 日内或者刑 满释放后 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件、判决(或者裁定、暂 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一次或面对司法所时,通过电话报告其近一 周的活动、场所和思想状况;

  3.每月向司法所当面汇报一次,接受交心教育,汇报近期个人遵纪 守法和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报告。

  不及物动词公益劳动系统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工作,每人每月参加社 区公益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

   2.公益劳动的内容是免费参加非营利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或社会 (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司法所设定。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移动。因搬家等特殊原因,需提交书面 申请。

  除了会见 rela

  4.社区矫正教育主要包括:矫正教育;案例更正;和思想职业教育;

  心理矫正;教育等。

  5.司法所应主动联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有就业意向的矫正对象 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XI。来访和谈话系统

  1、司法机关坚持个人谈话制度。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 人员每月至少与本辖区每名**人员进行一次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2.日常谈话以面对面为主,必要时可责令矫正对象到司法所谈话。

  3.以下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1)矫正对象正在矫正时;

  (二)被矫正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3)违规处理被纠正对象时;

  (四)经调查确定为重点管理对象的;(5)当校准周期结束后,校准对象被 宣布为未校正时。

  4.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经常深入社区,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 注重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九: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 应告诉其到镇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 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 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 《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 单位、学校、村(居、社区) 、公安派出所、社区**人员家属了 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 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 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 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 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 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 按 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

   公安机关批准。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 7 个工 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 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 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 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 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人员由公安机关负 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 应当经过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 行登记备案。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 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人员成立社区矫 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 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人 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社区**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 于 2 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 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 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 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 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 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篇十:司法所社区矫正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 领导小组制度 第一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少于 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二条 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 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 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 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项整理存档,并 负责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四条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 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 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 正组织报告;遇有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请上级 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 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 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七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 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 则。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 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 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分级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社会志愿 者接受培训的时间由各市自行规定。培训情况作为社 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 信息宣传制度 第十条 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 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信息选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 具

  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 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

  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 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第十三条 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

  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五、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 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 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 意见。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 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 察机关检举反映,或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 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 加强互相监督,发现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 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休 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 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和处理 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六、 统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 应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 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要注重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 据。

  七、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 案和矫正工作档案。矫正对象档案应一人一档, 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 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假释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二) 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三) 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四) 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五) ******汇报;

  (六) 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材料;

  (七) 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八)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九) 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成 员、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材料。

  八、 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 区矫正工作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 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 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 部、村(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和原所在单位人员 中聘用。

  第二十七条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 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 书。

  第二十八条 社会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 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

  (二) 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三) 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四) 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 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试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保证社 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 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 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及《山东省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第一条社区**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 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 并交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社区**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 刑人员,予以登记,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 发放《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进行谈 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

   社区**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 管失控。

  二、 协管制度 第四条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15 日内,了解其家 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 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 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 直系亲属的, 可由其所在 单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有愿意协助监 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 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 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 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 汇报制度 第七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 每季度交书面汇报一次。

  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矫正对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

   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 为汇报。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 档案, 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 走访制度 第十条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 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 有针对性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 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

  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

  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 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体学习每半年 不少于 3 次(12)课时。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

  律,做好记录,按照完成学习任务。

  六、 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

  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

  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

   七、 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 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 级公安机关批准。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需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

  应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级 公安机关批准。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 7 日内 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原住所地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迁 居 7 日内,向迁入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照销假

  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

  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 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 接受教育、

  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 正对象公示。

  十、 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

  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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