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6篇

篇一: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 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了《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 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 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 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 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 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 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 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 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 年 6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 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 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 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募 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 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

  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

  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 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 50 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 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制 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 50 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 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 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 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 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 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 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 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 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 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 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 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 便。

  相比公司制和合伙制,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

  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2、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 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 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 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 低。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 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 有限合伙人(LP)出资 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 1%;而在收益 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 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得 收益的 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 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 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 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 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 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 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 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 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 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 决策效率较高。

  

篇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 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 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 为主力。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 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 产品的半壁江山。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 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法律形式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 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 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 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

  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 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 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

  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 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

  产。

  益。

  基 金设立 方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与 投 资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式

  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 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

  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 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

  体。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

  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

  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

  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

  繁琐。

  基 金存续 期 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

  间 基金投 资 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 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

  人发生变更 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

  琐。

  投 资人出 资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

  方式

  法律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

  以劳务出资。

  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

  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工

  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登机机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适格的工商主管部门

  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参 与 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方式

  签订《基金合同》

  《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

  资 金规模 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最 低认缴 规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

  模

  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

  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不低于 100 万且符合下列相关

  100 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

  的单位;

  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

  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人。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 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 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

  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 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权

  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

  中的单个合伙人有最低出资要

   求,可能高于 100 万元。

  人数限制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

  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个一下合伙人设立。

  实践中一般根据基金协会指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个

  导意见控制在 200 人以内, 普通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可设立单一投资人的契约性 限连带责任。

  基金。

  投 资人债 务 目前现行法规中有未明确的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业许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 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

  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 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

  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 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

  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 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但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地工商申

  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财产 独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基金财 《合伙企业法》规定:

  立 的法律 依 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

   据及法院认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 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

  定

  者因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而缴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个合伙

  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 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

  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 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基金拥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合称“基 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

  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基金管 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对外清偿,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

  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

  定 契 约型 pe/vc 基 金 财产 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

  独立有很大不确定性

  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

  注:PE 是指私募股权投资

  VC 是指风险投资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银 行及证 券 以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 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独立核算

  账户

  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 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托管。

  行托管,并与基金管理人自

  由的账户以及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对 公司或 有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契约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

  限 合伙企 业 型基金对外投资,工商登记

  进行投资 的股东/合伙人为基金管理

   人

  风险隔离 鉴于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基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个合伙

  金 财 产 独 立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人的自由财产。合伙人发生于合

  据,相关有权机关(法院、 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税务机关、仲裁机构)是否 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

  认可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与 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是否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相互独立,存在很大不确定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

  性。

  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

  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

  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

  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

  税 务处理 及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 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企业以每

  风险

  法律依据。

  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

  税务问题是建立在基金财产 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是否独立以及基金财产与管 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

  理人资产是否隔离这个基本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题之上,基金财产及收益 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

  是否会被视作基金管理人的 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

   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存 股息、红利所得,由基金负责代

  在不确定性。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的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营 业税,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时, 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 性。目前实务中大多不代扣 代缴。

  行 业协会 登 契约制 PE/VC 基金及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按 记及备案 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向中国证券 基金业协会办理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对基金业 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业协会 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 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也不构 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篇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协议起草要点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因其避免双重征税、较低的运作成 本、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势受到市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人的青睐。有限合伙 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作为明确有限合伙型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在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阐释有限 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下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通 常的核心条款,并分享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采用的相关约定及注意要点。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签署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 1、签署主体为全体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通常由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也是执行合伙 人。

  2、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的成立 1、基金的名称和住所 2、基金的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1)目的:例如,主要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使合伙人 获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例如,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管理及 相关咨询服务。

  (3)基金存续期限:例如,期限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指基金在二级市场投资的产品范围,例如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 金、债券、债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 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2)投资限制

  常见的投资限制包括: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 模的一定百分比,同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一定百分比;单只开放式基 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一定百分比,按成 本计算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除申购新发行债券情况 外,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全 部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

  (3)投资禁止

   常见的投资禁止包括:基金到期前若干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 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也不得申购新发行的锁定期在基金到期日 之后上市公司股票;基金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 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不得投资于 ST、*ST 股票;不得投 资于最近一个年度亏损的股票。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证券投资账号

  1、总出资额

  2、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现金)

  3、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根据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出资比例进行计算。

  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普通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率、 预警线、止损线、主要投资范围/品种和投资限制等),在进行测算后予以协商 确定,常见的出资比例在 1: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至 1:2(普通合伙人:有 限合伙人)之间;经测算,也可采用其他出资的比例。

  4、认缴期限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缴付能力或基金需求确定一次性缴付或分 期缴付。可以考虑合伙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尤其在分期缴付的 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5、可以约定证券开户帐号的信息、权限、对该帐号的监督管理等事宜,确 保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亏损分担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 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例如:

  1、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

   (1)在基金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分配收益时,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 及约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普通合伙人偿付其投资本金及收益;

  (2)在基金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分配收益时,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 及约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偿付之后,基金才能向普通合伙人偿付其投资本金及收 益;除有限合伙人分配取得的固定收益之外的其他超额收益,将由普通合伙人独 享;

  (3)合伙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基金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 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 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4)约定分配时间。

  2、可以自行约定基金费用

  3、基金发生亏损时,可以约定债务承担方式、止损点等风险控制机制。例 如,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

  (1)设置预警线:当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为介于 0 元至 1.00 元之间的一个数 值时,将该数值设为预警线。基金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基 金追加资金。

  (2)设置止损线:当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为介于 0 元至预警线对应数值之间的 一个数值时,将该数值设为止损线。基金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的,基金应将其 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予以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

  (3)追加资金:普通合伙人应于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但高于止损线(以当 日收盘价净值为准)的次一个工作日,向基金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 基金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的水平。追加资金不改变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改变双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也不改 变基金单位的总数。若普通合伙人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则基金的持仓比例应

   (根据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应降低至一个比例以下。如基金单位净值在同一 天内跌破预警线和止损线,无论次一工作日是否能恢复至止损线之上,普通合 伙人须于次一个工作日 13:00 时之前向基金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 基金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的水平。如普通合伙人未在次一个工作 日 13:00 时之前按照约定追加资金,普通合伙人应于次一个工作日下午开市起 对基金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 止。

  (4)取回追加资金:普通合伙人追加资金后,若基金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基 金设立时的规模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取回最近一 次追加部分的资金。取回追加资金后,若基金财产净值进一步回升至超过基金 设立时的规模加上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资金金额的,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取回最 近倒数第二次追加部分的资金,依次类推。普通合伙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 必须一次性将单次追加资金全额取回,不得分次取回。普通合伙人累计取回追 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普通合伙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改变双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 比例,也不改变基金单位的总数。基金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普通合伙人仍 有未取回资金的,可申请部分取回资金,且申请取回资金后,基金单位净值 ≥1.00 元。

  (5)设置巨额赎回:单个工作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单位总数的一定百分比时(一般为 10%至 20%),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接受全额赎回:当普通合伙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有限合伙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延期赎 回:当普通合伙人认为兑付有限合伙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有限合 伙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普通合伙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单位总数一定百分比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有限合伙人申请赎回基金单位

   的数量占当日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总数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有限合伙人当日办 理的被赎回基金单位数量;未受理部分除有限合伙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工 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 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含两日)发生 巨额赎回,如普通合伙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一定的工作日。

  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1、转换程序

  可以自行约定。例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基金至少有一名 普通合伙人。

  2、其他约定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基金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 人期间基金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 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法定权利以外,可以约定 其他权利,例如:

  (1)在基金亏损达一定百分比以上时召集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2)出资转让的权利,但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3)在普通合伙人对基金造成损失达总出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时强制普通合伙 人退伙; (4)可以根据证券投资的特点,约定有限合伙人对证券账户的安全、风控等 各方面的权利,以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5)赋予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权利等。

  2、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3)不得参与及干预基金的正常及日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 (5)在普通合伙人遵守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 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持仓等; (6)未经授权以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基金。

  七、入伙、退伙 1、全体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2、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以外,全体合伙人可 以根据投资的特点约定其他退伙情形,例如:

   (1)基金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一定百分比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八、合伙事务的执行

  1、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基金

  2、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的权限。通常根据基金投资的特点约定权 限,例如:

  (1)执行基金日常事务,办理基金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如基金备案、 信息披露等。

  (2)代表基金处理、解决基金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3、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4、财务管理及财务状况汇报,例如:

  (1)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基金的 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基金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 外部审计单位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有限合伙 人自行承担。

  (2)普通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基金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 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事项作出决议。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转让基金份额的,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十、基金财产、解散与清算

  1、 主要的定义

  《合伙协议》中通常包含下列定义:

  (1)“基金财产”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基金缴纳的出 资,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对上述出资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基金单位”指基金将基金财产划分为等份的财产份额,以用于计算、衡 量基金财产净值以及合伙人进行认购/认缴出资。基金成立时,每一基金单位对 应的基金出资为人民币 1.00 元(也可将每一基金单位对应的出资约定为其他金 额,但预警线、止损线也应一并调整)。

  (3)“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基金财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单位净 值的过程。

  (6)“基金单位净值”=基金财产净值/基金单位的总份数。

  2、解除或终止的事由、程序

  除《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以外,全体合伙人可以 约定其他解散或终止事由。

  3、清算方式

   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进行清算。

  十一、估值及估值方式 可以根据产品(例如股票、债权、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类别约定不 同的估值方式。例如,基金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 日)的次日(T+1 日)进行 估值。如 T+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普通合伙人于 T+1 日上午开市交易 前完成 T 日基金财产总额、基金财产净值以及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基金的托管 银行于 T+1 日上午开市交易前完成估值结果复核。

  十二、合伙人会议 1、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时间、程序和条件。

  2、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表决权的行使、决议通过机制等。

  3、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权以外,可以约定其他 职权。例如:

  (1)决定基金的存续时间; (2)决定基金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基金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证券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基金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基金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4、全体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合伙人大会是否设立日常机构。如 设立,除法定职权以外,可以约定其他职权。

  十三、投资决策委员会 如有必要,可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分别委派的人员和外聘专 家(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组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例如:

  (1)转让或者处分基金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3)制定基金的利润分配方案; (4)决定基金资金的划转; (5)选择确定投资产品,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例如: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的事项做出决议。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普通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事项做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 体事务。

  4、投资的决策原则,例如:

  (1)所有投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投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 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投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一定百分比以上重大投资,须经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基金交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可以提前与商业银行等具备资质 的托管人沟通托管事项或相关协议。

  十五、不可抗力 可以参考惯用的不可抗力条款。

  十六、保密规定 可以参考惯用的保密条款。

  十七、违约责任 1、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例如:

   (1)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因基金不能设 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 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另加罚其他合伙人出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的违约 金。

  (2)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 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投资份额,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 间的出资比例。

  (3)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一定的利率向其 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其他合伙人有权 将其除名。

  (4)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未履行证券投资中的应尽的风险控制义务或造成亏损的应当 承担的具体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参考惯用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九、附件

  可以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执行合伙人及各岗位责任书》等风 险控制或日常管理性文件。

  

篇四: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

  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 有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 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本文就我国法律环境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投 资基金的设立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 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 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 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具有 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 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 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 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 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 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 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财 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

   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 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 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 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的比较 (祥见下表)

  组织形 公司制

  式

  信托制

  有限合伙制

  出资形 货币

  式

  货币

  货币

  承诺出资

  注册资

  制,无最低

  本 额 或 最低实收

  要求,按照

  认 缴 出 资 本 不 低 资 金 一 次 到 约定的期限

  资 额 及 于 1000 万 位 缴纳期 元

  逐步到位;

  如需申报备

  限

  案则最低少

  于 1 亿元

  投资门 槛

  无特别要 求

  单个投资者 最低投资不 少于 100 万

  无强制要 求;但如申 报备案,则

   元

  单个投资者

  不低于 100 万元

  普通合伙人

  债务承 担方式

  出资者在 出资范围 内承担有 限责任

  投资者以信 托资产承担 责任

  承担无限责 任,有限合 伙人以认缴 出资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

  任

  投资人 数

  有限责任 公司不超 过 50 人, 股份有限 公司不超 过 200 人

  自然人投资 者不超过 50 人,合格机构 投资者数量 不受限制

  2 至 50 人

  管理人 股东决定

  员

  由信托公司 普通合伙人

  进行管理

  管理模 式

  同股同权 可以委托 管理

  受托人决定 可以委托投 资顾问提供 咨询意见

  普通合伙人 负责决策与 执行,有限 合伙人不参

   与经营

  利 润 分 一般按出

  按信托合同

  配

  资比例

  根据有限合 伙协议约定

  税务承 双重征税

  担

  信托受益人 不征税,受益 人取得信托 收益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 税

  合伙企业不 征税,合伙 人分别缴纳 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 税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一份研究认为,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存在

  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考虑,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契约制

  (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机构优于公司制。

  华太国际资本真经微信公众号:ziben88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 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 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 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

  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

   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 20%,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 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 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 内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 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 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 分比,通常为 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 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 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 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 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 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 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 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 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

   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 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 8%的,则全部投 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 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 8%,但低于 10%的,其中低于 8%的部分按 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 8%以上的部分的 20%先分配给普通 合伙人,剩余 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 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 分配,高于 10%收益的部分的 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 75%部分再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 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 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 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 40%, 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 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 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 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 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 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 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 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 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 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 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 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 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 转让出资额的 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 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 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 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因此需要防范普通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 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约束机制外,对于普通合伙人还存在以下的约束 措施:

   (1)关联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协议均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关联交易,以及自营及与他人 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大会的批准。

  但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证普通合伙人有足够的注意力执行合伙企业的业务,私募投资基 金一般限制普通合伙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随基金共同投资的限制 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不能客观的进行项目投资或退 出,私募资金均限制普通合伙人跟随基金进行投资,或者限制跟随基金退 出。

  (4)关于基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定期汇报制度 对题述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均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定期向 有限合伙人进行报告,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 簿等财务资料,有权得到投资项目的估值报告等。

  6、次级合伙人首先承担亏损机制 为了满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亏损分担上, 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作为次级合伙人,并以 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先承担亏损。例如:其风险承担方式如下:首先, 以次级合伙人以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承担亏损;其次,如次级合伙人的 出资不足以承担亏损的,再由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担。

  7、委托管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普通 合伙人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外资 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 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 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 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应当遵照《合同法》关 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环境下,委托管理机制存在以下 不足之处:

  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但是,如单方解除委 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 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华太国际资本真经微信公众号:ziben88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 前提下,如何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防 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同时,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 发挥,并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进而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 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内部 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1、国外私募投资基金典型的内部治理结构

   其中,合伙人会议一般仅就涉及到新合伙人入伙以及合伙人退伙、有 限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清算等进行决策,并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执 行合伙事务的汇报,监督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事务, 但合伙人会议不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及所投资项目的运营施加控制。不同 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人数 进行表决,而不论出资额比例。

  国外私募投资基金中有些也设立咨询委员会,一般由认缴出资达到一 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对涉及到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投资 项目进行决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基金投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 合伙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基金的投资决策完全由普通合伙人完成,不受其 他有限合伙人的干涉和影响。综上,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初衷是“能 人出力,富人出钱”。

  2、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妥协 由于国内信用投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成熟的投资人还需 要逐步培养,并且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号召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 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 理权,体现了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内客观现实下的妥协。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 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 终决策。例如:国内的嘉富诚基金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及决策委员

   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代表三名和外 聘专家两名,外聘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此外,国内著名的私募 投资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治理形式。

  3、有限合伙制形式,公司制内核的私募投资基金 这一类私募投资基金虽然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但基金的投 资运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 委员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类似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形式。长三角地 区首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温州东海创投,即采取了这种形式。

  但因为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不统一,难以就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 东海创投的夭折。

  小结:通过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及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 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和设立。

  五、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地方性政策 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是 通过《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对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特别规定,两 者并用但区别的形式存在的。本文仅就设立一般性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 基金(非创投类)所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整理;其中,重要的法律、法 规及天津市地方性政策如下:

  文件名称

  性质 施行时间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

  法律

  2007 年 6 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登记 行 政 2007 年 6

  管理办法

  法规 月 1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 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 知(工商个字[2007]108 号)

  部门 规章

  2007 年 5 月 29 日

  天津市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 地 方 2007 年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 政策 11 月

  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 管理试行办法

  地方 政策

  2008 年 11 月 5 日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

  2008 年 1 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行 政 2008 年

  例

  法规 11 月 5 日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 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7 号)

  地方 政策

  2007 年 10 年 26 日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 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津地税所〔2008〕1 号)

  地方 政策

  2008 年 1 月3日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 地方

  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政策

  通知(津地税所〔2008〕14 号)

  2008 年 3 月 28 日

  六、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要求、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委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

  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仅就在天津

  地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进行梳

  理、分析。

  1、设立要求(祥见下表)

  表 1: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

  事项

  相关规定

  提示

  关于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

  名称

  XX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标明企业

  (有限合伙)

  性质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

  经营范围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总募集金 最底 1000 万元

  额

  必须以货

  出资方式 货币形式

  币形式出

  资

   合伙人

  最少有一 合伙人人数在 2 个人以上,

  个普通合 50 人以下

  伙人

  普通合伙 人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 普通合伙人

  对于外国 投资者尚 未放开

  其他要求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和发行基金

  审批限制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前 置审批的,需经批准

  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天津)的特别规

  定:

  总 募 集 金 不少于 1 亿元,首次认缴额

  额

  不少 2000 万

  主要投资 者要求

  连续两年保持盈利,未受过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 机关的重大处罚

  单 个 投 资 单个投资者投资不低于 100

  者要求

  万人民币

  投资方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管理要求 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负责总额

  备案机关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 不 超 过

  备案管理办公室

  50 亿 元

  基金备案

  表 2:基金管理公司

  事项

  相关规定

  提示

  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名称

  XX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

  经营范围 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

  服务

  注册资本 不低于 100 万元

  必须以货

  出资方式 货币形式

  币形式出

  资

  股东人数 不超过 50 人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天津)的特别规定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主 要 投 资 连续两年保持盈利,未受过

  人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

   机关的重大处罚

  有 3 名具备 2 年以上股权投 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

  管 理 人 要 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 1

  求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5 年以

  上股权投资和经营管理经

  验

  关于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别说明:

  目前,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尚存在审批方面限制,外资仅能参 与设立一般性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不能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命名。

  但是,外商参与设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允许以提供咨询及顾问服务的方式, 成为基金的实际管理人。

  2、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步骤 内容要点

  提示

  时间

  《合伙协议》的主

  第一 步签 订《合 伙协 议》

  要内容: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缴付期限, 事务由普通合 合伙事务的执行, 伙人执行,普 利润分配与亏损的 通合伙人为法 承担方式,入伙与 人的,应当委 退伙,合伙企业的 派代表

  解散与清算等,详

   见《合伙企业法》 的要求

  第二 步合 伙人 缴付 出资

  缴付出资完成的, 全体合伙人签署对 各合伙人缴付出资 的确认书

  可以分期缴付

  提交主要材料有:

  《 设 立 申 请 书 》、

  第 三 《全体合伙人身份 由全体合伙人

  步 办 证 明 》、《 合 伙 协 指定代表或共

  理 工 议》、《全体合伙人 同委托代理人

  商 登 认缴和实缴出资的 向工商管理局

  记

  确认书》等,详见 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

  第四 步领 取《营 业执 照》

  领取《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为合伙 企业的成立日 期

  在受 理申 请之 日起 20 日

   作出

  是否

  登记

  决定

  3、中外合资投资顾问公司的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步骤

  内容要点

  提示 时间

  第一步签订

  合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的

  合资公司章 核心法律文件

  程

  第二步申请 名称预核准 等筹备事项

  在工商部分办理 名称预核准,取 得《企业名称预 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商务 部门审批

  领取批复及《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符合外 商投资 产业名 录的要 求

  自收到 材料起 二十个 工作日

  第四步办理 申报材料,领取 如 经 营 材 料 齐

  工商登记, 《准予设立登记 范 围 涉 全的,在

  领取营业执 申请书》;并在通 及 到 前 五 个 工

   照

  知书确定的日期 置 审 批 作 日 内

  领取营业执照 的,应当 核 发 营

  办 理 审 业执照

  批

  此外,在天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天津开发区会对基金发起人的资质

  及基金运作经验等进行一定的核实,但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备程序。

  小结:在天津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的,无需进

  行前置审批,对于普通合伙人也无特别要求,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较为

  简便。

  七、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承担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

  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

  基金的税务问题,需要听取税务会计师的意见;在此,提示以下两点:

  1、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

  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到法人合伙人投资

  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

  内不得随意变更。

  八、在天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财政政策的争取

   天津开发区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财政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 方式,需要根据基金的规模,基金所投资项目是否在当地,以及基金对于 地方税收的贡献等多方面考虑,再由基金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综合 各地情况而言,地方政府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财政扶持,一般通过以下几 种方式:

  1、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投资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 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于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注册地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的,可 给予一定的房屋租金补贴。

  3、对于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注册地所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4、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就其地方留存 的部分,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以上详见附表:《北京、上海及天津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政策》。据了解, 天津开发区兑现政府扶持政策,一般采用政府直接返还的方式,返还期限 为三个月。

  

篇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 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 析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 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了《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 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 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 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 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 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 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 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 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 年 6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 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 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 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 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 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

  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

  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 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 50 人以 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 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制 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 50 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 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 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 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 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 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 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 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 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 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 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 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 便。

  相比公司制和合伙制,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

  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2、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 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 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 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 低。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 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 有限合伙人(LP)出资 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 1%;而在收 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 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 得收益的 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投 资基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 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 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 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 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 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 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 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 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 决策效率较高。

  

篇六: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 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 析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 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了《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 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 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 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 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 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 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 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 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 年 6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 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 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 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 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 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 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 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 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 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 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 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 便。

  相比公司制和合伙制,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

  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2、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 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 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 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 低。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 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 有限合伙人(LP)出资 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 1%;而在收 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 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

   得收益的 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投 资基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 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 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 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 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 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 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 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 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 决策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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