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10篇

篇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 理、归档工作 七、县*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 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 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 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 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 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 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四: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 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 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 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 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 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五: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 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 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 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 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 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六: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 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 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 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 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 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七: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 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 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 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 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 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 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八: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中心审核岗工作职责 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的过程。

  (一)书面材料审核 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 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 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 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 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 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 生效证明。

  2、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 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 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新源 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

  (2)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 告是否相符)。

  (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 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 形。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 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 充。

  (三)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 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

  (四)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 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 情况;

  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 物;

   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查看要求: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现 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

  (五)调查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六)公告 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 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 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 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人员 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不予 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2、依职权登记公告 依职权办理登记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 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 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明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公告作废。

  (七)出具审核结果 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篇九: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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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 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 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 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 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 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 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十: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不动产中心受理岗工作职责 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 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 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 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 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 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 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

  (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 类型的合法性;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 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 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

  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 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 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 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 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3、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 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

   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四)询问 1、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 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 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 间是否一致。

  (五)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 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 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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