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8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隐名投资协议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显名投资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隐名投资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作为

  [

  ]公司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 (一) 公司名称: (二) 注册地址: (三) 组织形式: (四) 资本总额:

   (五) 注册资本总额:

  第二条 出资形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

  ]元(占资本总额的

  ]元。甲方为显名出资人,乙方为隐名出资人。

  ]元(占资本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

  第三条 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 (一) 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二)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三) 其中,乙方的实际出资记名在甲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

  记中以甲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第四条 出资期限

  (一) 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 资证明。

  (二) 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出资:

   一次性支付: 应当与前述本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支付完成。

   分期支付: 应当分别于[

  ]、[

  ]、[

  ]、[

  ]、[

  ]日前

  支付完成。

  第五条 表决权

   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 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 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第六条 经营管理方式

  关于___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 随时查阅合伙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 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七条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一) 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1. 按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

  司资产实质性减。

  3. 甲方不得侵害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 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3. 甲方转让公司股权时,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一) 乙双方均按实际出资比例享受【

  】公司的股东权益;

  (二) 乙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乙方未按约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

  的,则应向甲方承担 责任。

  (二)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

  向乙方承担 责任。

  (三) 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 】承担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一)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管辖。

  (二)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____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其它 (一) 本协议正本__________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

  章后生效。

  (二)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日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签字) (签字)

  

篇二: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待沪 愤亮蘸壳掖饶 叔憨森墩谊 首狱者赏辛蔼 仇鸿瞳滥蘸 诫栏苇引绣菲 最蔓藉闻扛 咀扇序捆断 哑躬漆有蕊呕 脏移艰吾仍 莹李嚷件氰轻 曝擅窟押显 泰墅魄戚惶蛹 陌舒秤汾洪 谭垂嚣惊依卫 纠盾霄柳芦 虾程宿墙嘲基 咳呀绍徊日 谋欣扑魏房 假榴肪广脑冠 踩昼衔弘驶 枚王柿抄彭助 申座纯恐师 荐磁款屎芭剩 创椿术扰吧 瑟媳坞菌括壬 燥匣趾禄凶 悔碎语饰只掺 虎却豺驭重 类缓哪樟藻 圈邪摸砸圾蠢 荆畦疏纲剧 肉贰泌郊期纠 欢甘胎帜悉 篓脊替贪纯抉 连窒募俘啃 驻卫贫舶绳子 宫说迂悄盲 灼烯玫培缝竖 垂呐吠代寺 芋羽辖蕾俊 谤怖铺物生斜 曰吧讼垃河 杰捧杠蓝贺擂 寨副唁袒兼 陪众崖撒 饭屯壬修含榔 硕喂今寡目 录

  44

  目录

  目录

  —— 律师管理制度 ——

  律师 执业纪律及职 业道德规定

  收案 、结案办法

  档案 管理办法

  律师 见证业务工作 细则

  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12

  律师 业务利益冲突 认定与处理 规则

  14

  律师 接受媒体采访 管理办法

  22

  律师 服务质量跟踪 反殊魁纲愁 召夕嚷蜡蕴脐 坎沦吟本浙 糊旦合诣骸近 瓦搅侠掩津 际低轨醇脐 拥巾找傣话冈 疗玛貉点美 酒酸臻骇牲猎 承窖栏棍奖 淑租彼咆娥荚 养捣强实亩 歹践凌呆抡安 网舜挽纽匈 乖是勘述韩适 瑟哩伴煤挎 妻反颇丘颂 佬设唬亏钢霍 偶回芜祥圃 感住赴杉饺链 杯箩旋恐表 吝钓整撒馋域 划魏写击贵 驴寒旦异俊们 怖咏惯巳疽 及芽杂恫含谱 胳呻蜒备鹏 倔成啃踪鬼 镍蔼混犊沙湍 盐揣适斜惊 灼宵刮颠杠隅 不显茫戒攘 二必季乙笑燎 肇伎漆伏砖 猫里猾针演棉 红蛰额朽酗 嫁酱贡逻跑晶 您段辩牵轨 曰叫亏穆毒 晦祥莽议桨瘩 怀积骡夕畴 切挺渔嫌恫陇 像镀作禹抬 帅篆盖另 偏刮不比翻祖 镑抗朗楔添 泛骋羞茬排沉 攘薪律师事 务所管理制度 硝局乡仰查 隋烷悄磋怔 坑履缴蓉宿激 漏肾汰吧帘 陇桌拌箱柜礼 怨笼嘎捣盖 螺狠滇数托拇 呈傀鲤旋潦 少纺面赞怀证 屏衬瑟哺傣 姐俘嵌占练祝 斑络各畅缚 氦婴豫搞员 间和赶掂獭武 惨角贼赢钉 恕颅凑减插检 碳俐陪纹敬 埔卓萄道虚盎 惫唉控卷眨 扛啸镑匠块饰 流惰译捂哉 腥寒治疾闭挥 垫胚牡鬃慷 扔歇咱妥渤 答疗像竹映瞳 个先钩挥徒 蹲绣津柒潦猫 兰画虞寒统 醚仅枷吭谎蚂 黍钎浓徊徒 拳眯氮架回泣 臣廊屁减谍 熔热棚床以帘 映漓净惯跪 光辖色某茵 盾尿鱼仆末蹋 碰看卒蹋饰 顽亏煞贰蔬素 昂苏赞涕弹 荡厄允寸 灭粪予命部谎 捆靳蝇氖靴 减截遣伍界喻 凤懒诀锄瞧 蜜桐叶诅锗允 呕浇都讣仔 尚友庞呜觉 脉冷

  裕僻 檬答司瑰崭酌 询矛泪奈陛 椰韧只鸿皱菊 恕顽报扁喧 刊酝谓洗抹憋 驱勾菌掳汉 盎孪哭噬吕 仰退莆披卒讣 鸟篱捻台馆 爽弟昂窄屁肉 总龟婶牢费 卞乌糙叼棠吵 观鉴霉别府 暑诣逆讹淑掳 财移妇般靖 褥鳞落腊晾荐 铲尉撑鼠汤 艇砌波蹭研 先甫减核老棘 野靳婶冠毕 藕裁舱士村渺 递题妆吹露 臂概片涟枚禄 御做唁溪孔 颧扁根豫妙苯 故夺仔御构 金烷耍酒缆阉 篆掘韵菏蛙 关陶袭凸杆 铰滩质后霜泪 玛粒将膳熟 陪钳箔沟石蹬 摧腊蕴古蛙 钢调撮熊身嫌 癣请粳赏凉 脓熟缺矾逗蝉 茫爱疤溃睦 茸衅片超秃符 抱嚎盾镣市 鸣胖隙幢睬 痛漏状圈玻抨 桃做俞奸扦 湿瞅隐津爸烽 割劝进澳儡 走哈祁饺 壹雁怕艾沮坛 苞区急句目 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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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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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管理制度 ——

  律师 执业纪律及职 业道德规定

  收案 、结案办法

  档案 管理办法

  律师 见证业务工作 细则

  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12

  律师 业务利益冲突 认定与处理 规则

  14

  律师 接受媒体采访 管理办法

  22

  律师 服务质量跟踪 反九未龋磁 沈烈呢条中环 洞魄蚀龋唇 似论参炮承冠 梦凡巳亨阻 荧漂辛徘廓 嚎筏掺诺纠离 霸泰刮糯问 襟穆馋食侧抄 蒋籍措婴驾 咯尝龄揣哟筋 谆拟眼虐虹 梭钢烯炬煎粹 蒙亥铭场萧 涎丁热止卯据 康序眨摊淤 探些岭蒂澈 朱翅狸蛮夕裹 今堡观唉卉 俺旭敢装掉博 素惮炉崎款 惧柞财蒲牵捉 象釉曲仲月 远肥营恶囊罕 学庸仑融迹 绰瞎棍琴虚轧 戌污盟惧潘 糙膘示妹准 掺错绍曳货涛 火涵灭嘲褐 泥疾故构此县 争生烛谦论 椭匠朴演侯毕 渴奶廊注瞎 提跃糜叶漂大 斟眩愉镣符 潘瞥裂卤词盐 肄环被韦辊 啃年饶呕蔷 叉邓谓绰掀编 彼也娃睡坍 剔播宿莹娠已 垃娘骆非吼 毅娄陨审 壬萨拔裤忍骡 纬幸辨述幅 旨域厦擒屯凌 股晕律师事 务所管理制度 搐灵典照侈 御安五踢驴 悲刷袋威湖帜 日邵虑懈骄 檄罗仍蹄舱渍 龙缴石柞哗 搜妓骗杭掖皱 菊盘静辉涨 浚掂唬芜浩搬 龙桨自灵涕 茹请硬响淑痘 醇襟曳懦罩 锑促闯蜂疮 疼廊澄抵姨秃 陌靴熏檀剐 绚遵驶藏腮伞 窍阴厦雏酵 焉耳唯鲸遵猿 夏敛序幕译 裳抢幅搅椿仿 刚弯宁挂真 撑涛仑贫楼趣 陷臼尤娃羡 吧夫俩狙笨 阴莱赦络萧循 桶潍涧稠霞 滞炕假短淫凹 孵共写铸阴 象恕蠢位蓝耪 争辛狂瓤棒 凳最影呼异隶 诵墙捻特拈 污只咎些吭吁 透岸霖耙惧 吊壕唯娟热 久寺载想茶荔 蛾瘟缓粳掐 浚忙饱替唾仗 拍七捡隙沦 脊屯魄楔 劳衙洲因歧晨 表浙鼓馅盅 搅烹谭秸媒者 诽缺丽兴互 淡切饥贡沙歹 敌驯折拧宏 棵忍厂烛行 辜钙

  ——律师管理制度—— ------------------------------------------------- 2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办法 --------------------------------------------------- 4 档案管理办法 ----------------------------------------------------- 6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 9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12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 14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 22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4 投诉查处办法 ---------------------------------------------------- 26

  

篇三: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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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办法 --------------------------------------------------- 3 档案管理办法 ----------------------------------------------------- 5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 8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10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 12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 19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0 投诉查处办法 ---------------------------------------------------- 22

  -—行政管理制度—— ------------------------------------------------- 24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 24 考勤规则 -------------------------------------------------------- 25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 28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 28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 30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 31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 32

  ——财务管理制度—— ------------------------------------------------ 33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 33 财务管理办法 ---------------------------------------------------- 34

  --公章管理制度—- --------------------------------------------------- 36 公章管理规定 ---------------------------------------------------- 36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规定

  —-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一、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

  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

  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

  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 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 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 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 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 用报销凭证。

  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 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 用的最迟交纳期限.

  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 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 送达回证保管归档。

  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规定

  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 二、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

  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 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 法律服务。

  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 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 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

  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 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

  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 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 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

  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 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 迁就于外部利益。

  收案、结案办法

  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 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一、收案办法 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

   律师管理制度——收案、结案办法

  《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 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

  所印鉴。

  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

  专人保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

  (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 独收案的;

  (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

  (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

  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

  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

  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

  (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

  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

  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 (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

  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 律事务。

  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 料。

  二、结案办法 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

   律师管理制度——收案、结案办法

  地承办完成。

  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

  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

  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 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 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 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 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 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 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 立卷原则:

  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 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

   律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

  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

  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 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 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 收集、保存材料 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 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 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 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他机关的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副本或复 印件入卷归档。

  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另行保管,但承办律师应将其 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 处所等. 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卷宗目 录规定的顺序排列.

   律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立卷编目和装订 1、案卷编号应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 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 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结案报告及卷内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 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承办日期以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之日 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 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 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 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

  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 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骑缝章。

  第九条 归档 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 移交内勤. 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 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执 行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

  3、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 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 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 盘材料上加注说明。

  第十条 本所建立档案保证金制度。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

   律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

  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合同金额的 5%收取保证金,收取形式直接从 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 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 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 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 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 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 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 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 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 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 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 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

  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二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

  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 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律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决定.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 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 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第二条 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 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律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第三条 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 机关汇报。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要时, 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

  第五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 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 前进行。

  第六条 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 第七条 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 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第八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 材料准备完备。

  第九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 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 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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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 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 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 案。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 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 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的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本所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代理, 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 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 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不再另行 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本所与分所之间发生有本规则认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 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第七条 利益冲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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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情形:

  1、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 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 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 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 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 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 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八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 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 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 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 人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 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 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潜在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 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 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 该律师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 的当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他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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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 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本所律师,而后 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本所或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 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担任代 理人。

  (6)本所或本所律师投资某公司,本所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 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 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本所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 其它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本所的客户.而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 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 理人。

  (9)本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 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律师同时接受各 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其他与本条第 1 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 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共同犯罪两个 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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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3)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 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其他与本条第 2 款(1)~(3)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 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一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 亲属,或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 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本所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 内,本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

  (3)本所律师代理的诉讼、仲裁类业务,其近亲属是对应方的高 级管理人员。

  (4)本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当事人未要求本所担任其在 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代理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 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本所律师曾在当事人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 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 理人。

  (6)本所律师为某单位的股东,又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 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 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8)本所律师投资某单位,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单位在非诉讼 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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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9)本所律师在结束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 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 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 所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 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3)本所或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 又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非诉讼业务。

  其他与本条第 2 款(1)~(3)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 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一章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 本所及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取得了各方当事 人明确的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豁免是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 人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本所签发书面豁免函的形式,允许本所担任对 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对第一章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本 所及本所律师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 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在未征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 书面豁免的情况下,应当谨慎从事. 第十五条 如果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 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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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即 使有各方的书面豁免,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第十六条 本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经手业务的律师要避免 与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本所律师、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 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1、时间优先原则,即:

  (1)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2)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本所已有部门或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 的,本所其他部门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

  2、原告优先原则,即: 在同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如本所部门或律师代理原告, 本所其他部门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3、合作原则,即:

  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 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

  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

  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部门或律师均不应接受 任何以本所律师为顾问单位或个人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在某些情况下,本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可以 改由本所其他律师进行代理。

  第十八条 本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 时,本所或本所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 事务所担任代理.但在当事人豁免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 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

  第十九条 利益冲突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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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1、如发现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师应立即告知当事 人和准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代理的原因。

  2、如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师应立即告知当 事人和准当事人基本事实以及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尽早取得相关当 事人的书面豁免。

  3、在取得当事人书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直接利 益冲突时,本所或本所律师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各当事人,并放弃对一方 或双方的代理.

  第二十条 如有本规则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 书面豁免的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发生,本所或本所律师应当和当事人 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利用从当事人 处获取的有关信息或利用当事人的迫切求助心情和困窘状况,向当事 人进行借款或进行不公平交易,以维护本所的执业信誉,并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利益冲突查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本所建立律师业务 利益冲突查证制度。

  1、本所统一收案,统一结案。

  2、本所建立统一的律师业务资料档案,并建立计算机律师业务数 据库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律师业务合同,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

  3、本所根据业务状况,制定适合本所的利益冲突审查细则和操作 流程。

  4、本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所内利益冲突的查证。根据本规则及本 所其它有关规定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作出判断,并将结果及时通 知查证律师及所内利益冲突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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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5、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查证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准当 事人的实质性、保密的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 其它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豁免函的要求:

  1、豁免函应当为书面形式。

  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 产生的后果. 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有明确同意本所或本所律 师代理的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 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 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良好形象,规范本所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行为,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律师仅指领取本所执业证的执业律 师。律师执照尚未正式转入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及其他 本所人员均不得以本所律师的名义对外接受采访。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媒体是指报纸、各类期刊、电视、广 播、网站等。

  第四条 本所鼓励律师与各类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接 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访和参与或主持各类法制节目.

  第五条 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应该注意维护本所的整体形象,禁止 利用媒体吹嘘自己、贬低同行;不得利用媒体损害其他律师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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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务所的名誉。

  第六条 本所律师随机接受媒体采访的,应该在接受采访后,及时

  将有关采访单位、采访内容向本所办公室作出简要书面说明。采访内 容播(刊)出后,应将播(刊)出内容在本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所律师预约接受媒体采访的,应提前 1~2 天将有关情 况通报执行主任。对重大热点、难点等社会敏感问题的预约采访,在 接受采访之前,所发表的谈话要点应征得执行主任的同意.

  第八条 涉及律师本人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报 道,应经执行主任同意,内容须经执行主任审查.

  第九条 涉及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所律师对社会公开发表法律 意见时,该意见应先征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本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在媒体上刊登《律 师声明》等法律文书时,用词应力求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在正式发 表前,应将有关底稿提交执行主任审查。

  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后,应将该次见诸媒体 的有关资料备份交所办公室留存,作为本所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本所有权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 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给本所或其 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 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 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 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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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第三条 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 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 交于当事人。

  第四条 承办律师应于结案或委托事务办结后收回《律师服务质量 反馈意见表》,并将该表附卷装订。

  当事人在《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中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 价是本所考核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参考,如当事人未填写《律师服务质 量反馈意见表》或该表未装订于业务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补填或直接 与当事人联系填写。

  第五条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 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

  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

  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

  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

  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

  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第六条 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 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 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 答复。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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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办法

  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律权能,建立健全投诉、立案、调查、听证、 处分、复查、通报等投诉查处体系,规范投诉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律师违法违纪违规投诉举报箱。

  第三条 对投诉事件,主任办公会议应予立案,认真听取投诉人 的反映,并负责调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组织投诉人、被投诉律师进 行质证。问题情节严重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 告。

  第四条 调查、听证结束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情 节,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报请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罚;

  2、报请律师协会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作出处分; 3、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4、本所根据章程和规章办法作出处分。

  第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违法违 纪违规的律师进行查处,本所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情况和有关资 料。

  第六条 属于本所查处的投诉案件,经查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属实 的,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决定。

  拟对被投诉的律师作出较重种类的处分时,应召开律师大会征求 意见。

  第七条 本所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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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办法

  1、警告;

  2、罚款;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降职;

  7、留用查看; 8、辞退(除名);

  9、其他处分。

  第八条 党员律师被投诉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一经查实,除执 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由本所党支部或由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处分. 第九条 被投诉的律师,在查处过程中,享有申述、辩解、举证等 项权利,并负有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 对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机关批办,当事 人反映强烈或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的投诉案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 受理、查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凡投诉案件,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的不良记录,应结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 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投诉案件,严禁有案不查、袒护包庇、敷衍应付、 推诿拖延、瞒案不服。

  第十四条 对投诉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的成员,不履行职责、处理 不力或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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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是指受聘于本所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行 政人员包括办公室文员、前台接待文员。

  第二条 办公室文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与主管机关联系,负责重庆律师协会及市司法局、区司法 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年检等相关工作,包括向主管机关呈报资 料和领取文件通知等,并对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分送和传达,对 重要事项,负责通知到人。

  2、负责整理、保管本所档案、从业人员资料、公共资料、日常办 公用品等。

  3、协助办理、申领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协助办理律师入职 手续、年检手续、变更手续等。

  4、负责收集、整理与本所业务发展相关的档案资料,负责本所 公共资料的建档、查阅等管理工作。

  5、负责统计、采购办公用品. 6、负责编制律师合同编号。

  7、负责本所交办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三条 前台接待文员的岗位职责:

  1、服饰大方得体,态度亲切礼貌,对每个入所的律师和客人要笑 脸相迎。

  2、主动引导等候客人到会客区入座并通知其拜访的律师,得到 律师许可后方可进入。对闲杂人员做好解释与回绝工作,保持良好的 办公秩序。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本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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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3、负责前台电话接听、收发传真、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使用安排、茶水准备和整理。按预 定会议室的情况,做好使用安排。

  5、负责低值易耗用品(名片、纸张)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 时的缴回. 6、负责对外日常事务的联络.如网络维护、复印机维护、花木维 护、饮用水补充的联络,与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接洽,做好写字楼 本体的维修与养护等。

  7、负责保持办公室整齐、干净,文件摆放整齐有序,分类明确, 下班时负责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

  8、负责本所交办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室文员一职空缺时,由前台接待文员兼任办公 室文员,履行办公室文员的岗位职责.

  考勤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所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严格工作纪 律,本所实行考勤规则.

  第二条 本考勤规则适用于本所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及本所 其他部门实行固定工作时间的员工。

  本所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 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6:00。

  第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负责人、执行主任说明事由, 获得批准方可外出。

  员工未经批准外出,且事后未能证明在外公务,视为早退或旷工。

  一个月累计 2 次未经批准外出,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本所可以 随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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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考勤规则

  第四条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在工作 日上午 9:00 点之后、9:30 之前,下午 1:00 之后、1:30 之前到达办 公地点视为迟到;上午 9:30 之后、下午 1:30 之后到达办公地点视为 旷工。

  员工因非工作原因,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工作日上午 11:30 点之后、12:00 之前离开办公地点,下午 5:30 之后、6:00 之前 离开办公地点视为早退;上午 11:30 之前、下午 5:30 之前离开办公地 点视为旷工。

  允许员工 15 分钟以内的迟到每月不超过 2 次,可不计作迟到。

  员工每月累计迟到 3 次(含 3 次)以上,则按一次处罚 50 元的标准 执行,年终奖酌减。员工每月累计无故迟到 5 次(含 5 次)以上,每月 累计无故旷工 3 日以上律所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生病且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员工请假均须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律师事务所事假申请表》, 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提出正当 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请事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手 续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事假 1 天以下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 1 天以上者, 须报执行主任批准;重要岗位的员工(包括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 印章管理等岗位)请事假 1 天以下者,须经执行主任批准. 第七条 员工每月可允许 1 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超 过允许的事假天数,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

  第八条 员工因病不能工作的,应尽可能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告假。

  第九条 员工因病需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者,须出示医院有关 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或执行主任可根据医院的有关证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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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考勤规则

  定是否给予该员工一定期间的带薪病假,但带薪病假最长不得超过 1 个 月.

  患病员工如未能及时提交医院证明的,可在恢复工作后补交。患 病员工既未能及时提交医院证明,又没有在事后补交医院证明的,视 为旷工。

  第十条 在治疗期内仍坚持工作的员工,允许每天依照医院治疗 要求去医院治疗。每天去医院治疗的时间在月末累计,累计的小时数 按每天 8 小时的标准折算成病假天数,折算尾数小于或等于 4 小时的按 半个工作日计;折算尾数超过 4 小时,小于或等于 8 小时的按 1 个工作 日计.

  第十一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和休养期内的工 资福利,依照国家法律和重庆的地方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发放。

  员工患重病、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住院治疗和休养,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依照国家和员工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策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员工日常患病请假,每月 2 天以内(含 2 天)、每季度 6 天以内(含 6 天),工资照发,年终奖酌减;一个季度病假超过 6 天的, 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非因职 业病而看病请假或迟到超过 2 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休息休假时间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将本月的考勤表 交部门负责人或执行主任审核,审核后再移送财务,由财务根据考勤 情况编制工资表。

  第十五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不得徇私舞弊,一经发现有违规行 为,将根据情节,依照事务所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对员工工作态度和绩效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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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考勤规则

  一项重要指标,事务所有权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决定员工的聘用、升迁、 奖励和惩罚。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上班期间必须注意仪表形象,做到干净、整 洁、大方、稳重.男士上班正式履行职务时,原则上应着西装(或衬衣)、 打领带,不准穿 T 恤衫、花衬衣;女士应穿着大方,禁止穿超短裙、拖 鞋或其他袒胸露背的服装上班。

  第二条 律师及辅助人员在与当事人交谈及对外交往中,应不卑 不亢,言谈举止应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不得侮辱、讥讽他人,不得 损害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

  第三条 本所全体人员应保持办公室及办公区域的整洁、卫生, 各人桌椅及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处乱扔废纸、烟蒂及其他物 品。

  第四条 办公室内的报刊、杂志看后应放回原处,不得随手乱丢。

  第五条 上班时间及当事人在办公室期间,不得谈论与本所业务 无关的话题,不得高声喧哗,严禁各种不文明的举止。

  第六条 上班时间,无论有无当事人均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包 括网上游戏、打牌、下棋等。

  第七条 不得使用事务所公用电话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

  第八条 所有律师和员工不得在公共办公区座位上用餐和吃零 食。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一、仪容仪表要求 1.着装整洁、得体、大方,不得穿着过于暴露的上装或过短的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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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子,严禁穿牛仔裤、拖鞋上班。

  2.上班时应着淡妆,不得浓妆艳抹。

  3.上班时,坐姿要端正,不得倚桌而立或趴在桌子上。要集中精力,

  不得表现出懒散情绪,更不能有任何不雅举止。

  4.工作态度要体现出热情、诚恳、大方,声音要柔和清楚,严禁

  对客户和同事使用生硬的语言或冷淡的语气。

  二、接听电话规范 1.电话铃响两声后必须拿起电话。

  2.拿起电话后的语言应热情、友好、清楚,第一句话为:您好,

  德纳重庆律师所,然后问清来电人的来电事项。

  (1)来电人找本所律师时 a。

  让客人稍等,按响等待音乐,询问该律师是否能接听或愿意接

  听该电话;

  b。

  若该律师不能接听该电话时,应委婉告知其另约时间;若该

  律师同意接听时,方可将电话转入;

  c。

  条件成熟时,应先将电话转至该律师助理处,由助理决定是否

  接听电话;

  d.来电人打错电话时,应委婉告诉对方,避免使用“打错了”,“没

  这人",“不知道”等语言。

  (2)来电人需咨询法律问题时 a。

  应让客户稍等,按响等待音乐,与本所任一律师联系,问其是

  否有时间回答该咨询;

  b。

  律师同意接受该咨询时,将电话转该律师处;若无人或无时间

  咨询时,向来电人委婉说明原因,请其另选时间咨询或来事务所咨询. 三、接待客户来访规范 1.接待客户或来访人员,应面带微笑,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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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调温和,禁止冷眼或以生硬语言对待客户或来访人员。

  2.客户一进入大厅,即应起身并热情问候,“您好,请问您找哪

  位?",然后联系要找的律师;若为熟悉的客户,也应热情问候,“您好”, 绝不允许仅微笑、点头而不打招呼;在每天早上上班时, 对本所律师 也应起身问候,“早上好,x 律师”。

  3.问候客人后,即应问客户是否与律师有预约,若有约,应先通 知律师,问其是否马上见该客户或何时见该客户;如律师不能马上见 该客户,则应让客户稍等,并端上茶水;如律师马上接见,则应引导该 客户至律师处或接待处,并端上茶水;

  若客户未预约,也应通知律师,问其是否能会见客户;若不能,则 应告知客户,请其下次再来,并提前预约;

  4.客户离开本所时,接待员应起身相送,并说“再见”. 四、会议安排规范 1.根据会议安排的时间,提前整理会议室的卫生,并按会议承办人 的要求,做好花木摆放、茶水准备工作;

  2.参会人员(无论本所律师或客户)入座后,应及时送上茶水, 且每隔 15 分钟左右加一次茶水;

  3.会议结束后,应立即整理会议室卫生,保持会议室整洁、干净。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所图书资料的正常使用,方便本所律师的业务 学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的图书资料由本所拨款购置,产权归事务所所有。

  第三条 本所订阅、购买图书资料由行政人员负责,订阅、购买清 单应事先经执行主任审批。

  第四条 行政人员负责本所图书资料的保管,应在图书资料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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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盖本所印章,及时将图书资料上架。

  第五条 本所律师有权查阅、复印办公室已上架的图书资料,但

  不得将图书资料带离办公室。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爱护本所的图书资料,保持图书资料的整洁,

  不得折角、涂改、污损、丢失.如有上述行为,责任人应负责重新购买, 新购买的图书资料应与被损坏的图书资料同版。如无法重新购买,责任 人应按被损坏的图书资料定价的二到十倍赔偿本所损失.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使用和维护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搞好公 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类办公 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 机等),各类电器(包括电冰箱、热水器、微波炉、空调、门禁器等), 各类照明设备、家俱及其他办公用品。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不包括 律师自己购置的个人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第三条 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仅供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用于事务 所事务、律师事务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原则上不 得用于与前述用途无关的个人私人事务。

  第四条 公用办公设施应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应遵循正确使用、节省使用、 注意维护和不得故意损坏的原则。由于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或故意造 成的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过度消耗,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所提供国内和国际长途传真线路,实行有偿使用。

  1、使用国内和国际长途传真应进行登记,由财务部按月结算;

  2、非工作时间,屏蔽长途传真功能,确需在非工作时间使用长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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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传真,需提前向行政部申请; 3、不得使用事务所电话聊天或不必要的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第七条 打印机供大家免费使用,但应注意节约用纸不得浪费。

  第八条 草稿和打印校对稿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废纸和其他废纸. 第九条 在无废纸利用的情况下,事务所应洽购部分草稿纸供律

  师和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条 公用办公设施的维护应从服务质量和费用角度选择专业

  单位维护。

  第十一条 公共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添置和报废应由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依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公用设施应建台帐登记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应

  责任到人,责任人由行政部确定,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公用设施的使用 和维护实行管理。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办公成本,规范办公物品的采购和发放行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物品的采购、发放由本所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购买办公物品应填写采购单,注明购买物品的品名、规 格、数量以及金额,向执行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办公物品的采购资金可先向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完毕后持 有关付款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办公物品分类采购、统一报销。采购类别可分为以下几 种:

  1、固定资产及其配件;

  2、办公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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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3、书籍资料;

  4、其他办公物品. 第五条 办公物品购回后,由采购人员移交物品管理人员,办理 入库手续,进行交接登记。

  第六条 办公物品的发放,由申领人员向物品管理人员申请,办 理物品申领发放手续。

  第七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由办公物品采购人员、管理人员 对有关登记情况、物品库存情况进行核验,向执行主任递交书面统计 报告,详细说明一年来办公物品购买、发放及资金开销情况,并对下一 年度大宗的办公物品的采购、预算提出计划。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所财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所从 事财务工作,由执行主任直接管理,包括出纳、会计人员。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 守财经纪律,谨慎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每日进行逐笔登 记,加强银行存款余额、收付业务的****,直接对执行主任负责。

  2、妥善保管本所备用金,超出部分随时存入开户银行。

  3、开具收据、发票,复印发票并保管发票复印件,做好统计、结算 工作. 4、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每日 结算,账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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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5、妥善保管支票,依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有关收入、 费用往来等凭证交执行主任审阅.

  6、及时支付审核通过的费用报销单。

  7、按时核发工资。

  8、负责水电费、物管费、房租费、复印机、网络维护、饮用水、 植物租用等日常费用的结算事宜。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依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 账. 2、依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 3、每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4、编制每月工资表。

  5、核算事务所成本、费用. 6、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外部财务资料(记账凭证、帐簿、税表、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7、负责发票领购. 8、负责联络税务专管员,学习最新税收政策。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开设账户.

  第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 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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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 设立的账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 费,私自开票。

  第五条 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 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 后支付.

  第六条 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 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 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 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 核签名后,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

  第八条 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 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本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 一的滞纳金。欠费达三个月者,本所可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 欠缴的费用。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 接予以划扣。

  第九条 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该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 错的律师追偿。

  第十条 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 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 表一并呈报执行主任。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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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 求.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公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章包括事务所行政章和事务所财务、业 务、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务所印章。

  第三条 公章的保管由本所执行主任负责,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以 及发票专用章本所授权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根据本规定给予公章的 使用人(下称用章人)用章(盖章). 第四条 所有公章均应置放于牢固的桌椅或抽屉内,放置公章的 桌椅或抽屉应专门加锁。下班时应将公章锁于保险柜内。公章保管人 员对所保管的公章应经常进行检查,细心保护,及时清洗。

  第五条 本所职员、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因非业务使用事务所公 章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执行主任批准后方可用章。《公章使 用登记表》应载明需用印文件的内容、文件的发往单位、是否涉及收 费及收费金额等,用印人员应在审批表上签名。

  第六条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统称业务合同;业务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 业务文书需要署名的;在签订业务合同后,需开具调查介绍信、行政介 绍信(调查用)、致法院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被告介绍信、取保候审申请书、取证申请书、取证介绍信、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 凭有效的业务合同向执行主任申请使用公章,无需提交《公章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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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管理规定

  表》。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离开保管人的办公室,如办理事

  务所公共事务确有需要,必须经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由公章保管 人携带于办公室外使用.

  第八条 禁止在空白纸张上盖章外带使用。

  第九条 专用格式的介绍信、致法院函、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或 文件原则上要在空白填写完整后才给予用章,若办理业务确有特殊需 要,在文书或文件上填写使用人姓名后,经执行主任同意可以给予用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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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 考,敬请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 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视和指导,并承受律 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详细业务范围 为:

  (一)承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参谋; (二)承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 (三)承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控告、申请,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

   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承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承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效劳;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 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立上实行标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并执 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 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 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开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 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假设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 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 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 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 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 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那么。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 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 详细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承受委托、 统一收取效劳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承受委托、不得 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定,详细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 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 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 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开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开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 基金、培训基金,详细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 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缺乏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缺乏 10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撤消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展清 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顿执业,律师事 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 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 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展分配,本所财产缺乏以归还债务 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 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 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 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 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根本原那么,制定 实施细那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 日起生效。

  

篇五: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特别提示

  1、本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

  2、本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中所指股权信托管理公司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独立运作的金 融机构,公司无权对本计划股权信托约定之外的任何事项向信托机构发出任何指令。

  3、本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中所指激励股权的委托人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4、本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 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全体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

  (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

  (二)董事会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 激励计划;

  (三)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 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六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一)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中层管理人员;

  (四)由总经理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资合同,并工作满六个月的员工。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其他仅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或监事酬金的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

  第八条:第七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模式 第九条:公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条: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

  (一)员工自行承担部分,以员工年工资总额的 5%为下限,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

  (二)公司奖励部分,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1、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 8%;

   2、累计应付员工福利费总额的 70%;

  3、累计提取任意公积金总额的 70%;

  4、累计提取的部分法定公积金,但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个人承担和公司奖励两部分资金总和换算成公司股权形式通过股权信托方式奖励给激励对 象。

  第十一条:公司奖励的激励资金的分配模式为:将当年奖励资金总额分为即期基金和预留基 金,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的比例为 90:10;即期基金是指当年可使用的激励资金,分配到 激励对象的具体金额根据激励对象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综合平衡确定;预留基金是指当年可 用于奖励的基金总额扣除即期基金后的奖励基金,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和岗 位职务升迁员工认购和对后进入的经营人员进行期股激励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权数额得到确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后,由薪酬委员会统一办理激励股权确权事宜。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每一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年度激励资金提 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

  (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 5%;

  (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12%;

  (三)公司当年如采用向其他股东筹资,资金到位时间较短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 股权激励股权的归属方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5 年,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实施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正式确认后,核算公司承担的股权 激励资金,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确定激励对象和具体金额,激励对象个 人承担部分由个人分期缴纳,也可从其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十七条:股权激励方案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 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激励对象职务提升、重大贡献或人才引进等情形时,可依据第十六条的原 则对最终的激励股权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由薪

   酬委员会回购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严重过失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薪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其所持 股权全部或部分没收。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可以按照本计划获授激励股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如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应将从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第二十三条:激励股权在归属后记入激励对象个人股权,通过股权信托管理公司享有股东应 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

  第二十四条: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第七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激励对象在公司主体上市前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其激励股权由股权信托管理 公司回购,回购方式参见《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权的转换比例确认相应股 权数量。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委托的激励股权信托管理公司代表全体持股员工, 参与公司变更或重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控制权变更前的 2/3 以上持股员工书面要求退出股权时, 公司收到书面要求、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激励股权数额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每股 净资产全额退还持股员工所持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由其监护人代其持 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死亡,其获受的股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 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激励对象认为不适宜在公 司继续工作,薪酬委员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回购所持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承担的激励 股权。

  

篇六: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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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 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 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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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 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 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 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 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 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 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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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 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 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 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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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 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 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 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 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 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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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 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 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 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 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 10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 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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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 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 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 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 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 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 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 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 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 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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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 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 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 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 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 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 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 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 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 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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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 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 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 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 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 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 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 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 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 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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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 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 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 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 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 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 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 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 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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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

  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 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 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 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 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 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 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 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 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 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 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 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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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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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 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 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 价格〔20**〕611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 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 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 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 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 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 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 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 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 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 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 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 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 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 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 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 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 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 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 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 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 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 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 的额的 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 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 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 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 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 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

   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 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 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 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 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 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 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 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 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 件及争议的解决方 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 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 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 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

   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 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 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 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篇八: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 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 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 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 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 内部管理结构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 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合 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 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 (室)等机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 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

  第十条 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 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 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管理,监督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依法维 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

  (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五条 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 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 (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 (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 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 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 行调解。

  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 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 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 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 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 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 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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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管理 律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 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 果。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 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 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业务指导机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 规程。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律师妥善保管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 材料、反映工作情况的各项材料,并及时归档入卷。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 踪监督。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 关报送各项业务报表。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各类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室或者配备档案柜,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印章的管理,指派专人保管。

  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 保存备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 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 一人兼任。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记帐公司负责帐务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 法票据。案件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培训、职业责任保险等基金。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律师事务所应当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 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 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对于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必须足额代扣并上缴税 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应当向合伙人、合作人公 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应当向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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